四、公共警告之类型研究
对公共警告进行分类研究,对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警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对公共警告进行研究的不同视角,从而更为合理的掌握公共警告的意涵。
(一)一次性公共警告与持续性公共警告
依公共警告持续时间的差异,可将公共警告区别为一次性公共警告和持续性公共警告。一次性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对一些突发性危机事件向社会大众发布的、在危机情况结束后,需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的公共警告,例如,灾害性天气警报。持续性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针对经常出现的风险事件而向社会大众发布的、具有长期效力的公共警告,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告。这种类型的公共警告通常不需要经过解除程序。
(二)直接性公共警告与间接性公共警告
根据政府性组织的行为意图指向可以将公共警告划分为直接性公共警告和间接性公共警告。直接性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发布危机信息直接指向社会大众,其发布危机的目的即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特定危机现象。但公共警告实际上是一种危机信息的传递,通常政府其它行为往往也具有表达某种信息的功效。例如,公安机关发布对某犯罪嫌疑人的通辑令,本意是希望社会大众协助缉拿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亦会具有提醒大家注意该危险人物之客观效果,这种主观上是为了另一目的而在客观上形成公共警告之效果的行为即为间接性公共警告。
(三)确定性的公共警告与预防性的公共警告
依风险的确定与否,可以将公共警告分为确定性的公共警告和预防性的公共警告。确定性的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针对正在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危害社会事件向社会大众发布的警示,例如,2008年郑州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针对居高不不的移动电话投诉问题,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选购和维修移动电话。预防性的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针对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向社会大众而发出的警示,例如2009年4月5日新疆气象台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
(四)法定公共警告与任意公共警告
以发布公共警告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以将公共警告划分为法定公共警告与任意公共警告。法定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而向社会大众发布警示信息的行为。通常法律法规对这一类公共警告的发布条件、主体、范围和程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任意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并非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向社会大众发布警示信息的行为。
(五)一般级公共警告、中级公共警告与高等级公共警告
根据危机的危害性的程度、紧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公共警告划分为各种等级。例如,天气预报中有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等警报之分,其中红色最强,橙/黄色次之,蓝色较弱。
五、结语
当今世界已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个体需要一定的预防性保障机制。如果拥有良好的预警机制,即便不能阻止一些灾害的发生,亦可大大减轻灾害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但必须强调的是,政府在运用公共警告时应注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共警告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本文对风险社会中的公共警告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对该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
【注释】
[1]福斯多夫的详 细论述可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北:三民书局,1993:61、62、63.
[2]检索时间:2009年3月26日,检索词:公共警告,三篇文章中有1篇 为硕士论文,2篇为期刊论文。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M].汪浩,译. 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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