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之宪法学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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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
  宪法层面上的发展权,内涵十分丰富繁芜,它不仅涵括了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而且涵括了经济发展权。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人权的确立,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正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地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也使农民享受到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致使农民的宪法发展权得以充分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形下,必须坚持用发展性原则来看待发展权标准和实现机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虽然,家庭承包责任制曾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也日益凸鼹,如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致使大片的农地抛荒。再如,由于家庭承包地的“细碎化”及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致使农业生产的收益十分低下。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允许并适当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适度的农地规模经营,才能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也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增值增收,以及使得农民刀实地享受到农业生产技术及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增值,从而确保农民发展权的实现。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宪法发展权之杠杆。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宪法财产权的应有之义,是宪法自由权的基础与体现,是实现宪法生存权之保障,还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因此,从宪政的视角而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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