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知识产权争议ADR的功能、价值及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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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知识产权ADR模式都有其特点和利弊,表1从自愿性、拘束力、第三方、正式程度、程序性质、结果以及公开性等几个方面来揭示其主要异同。
四、结语
没有任何一种途径适合解决所有的争议。争议的性质以及争议当事人的愿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议解决最恰当的途径。不同当事人置身于千差万别的争议中,当事人的个性、实力、知识、经验、观念、认知,以及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和愿望等各不相同,因此应当依据自身需求考察多重影响因素,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模式。“对争议的当事人而言,裁判与ADR是各自同等的选择权;而且ADR中还包含着复数的子选择权;选择的尺度在于何者更适合各个争议的解决,这些选择权中间,并不存在先验和普遍的价值序列或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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