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权的保护,目前立法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在广义的商誉权名义下提供信用利益保护,但其权利主体多限于商事主体;二是直接保护方式,即通过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确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民法草案》曾在人格权项下规定了信用权,其归类方法值得商榷。在信用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企业法人或说是商事主体的资信利益,应从一般人格利益中分离出来,同时将其与有所关联的商誉利益相区别,即赋予无体财产权形式,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注释:
[1]参见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2]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载《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组
编:《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3]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3页;周枏:《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8-269页。
[4]参见[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等译,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5]谭启平:《“民法人”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6][20]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1页,第48-49页。
[7][3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第652页。
[8]参见马俊驹:《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法学》2005年第12期。
[9]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10][英]萨柏恩:《近代国家观念》,王检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3页。
[11]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12][13][22]参见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4][16][28]参见[日]加藤雅信:《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杨东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5]参见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7]参见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8]《日本民法典》第710、711条及《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的规定表明,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侵害,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即对人格财产采取了肯定的立法立场。
[19]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21]参见[英]劳森、拉登:《财产法》,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3页;[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7-11页。
[23]参见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
[24]转引自[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19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王战强译,《社会经济体制比较研究》1995年第1期。
[25]转引自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与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4]参见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7]参见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29]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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