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54宪法”与苏联1936年宪法对照表,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16—736页。
[12]麦克法夸尔和费正清对“五四宪法”做了这样的评价:1954年宪法“代替了1949年所做的临时安排。严格地说,这不是一部永久性的宪法;它的目的是满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但由于这个时期的长期性,人们预料它会延续很多年。宪法明确地维护与过去的延续性:”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除了共同纲领中的统一战线立场外,宪法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的机构安排在结构上有某些相似点。但那些安排相对地说是不够的,所以宪法制定了远为明确的国家结构。这些重大变化反映了1949年大局未定的形势和进行计划发展的新时期之问的差别。1949年许诺的,理论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时正式建立了。“”具有更大政治意义的是,在最初几年出现的从军事统治向文官统治的转变正规化了。例如,根据组织法,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形式的军界原来与政务院平级,直接归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但这时,国防部成立,置于新的内阁国务院之下,与其他34个部和委员会平级。“参见(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
[13]韩太元教授将“五四宪法”的实施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1954—1956年),宪法实施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国家政权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宪法实施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基本得到尊重,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经济发展较快;第二阶段(1957—1965年),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连续开展了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急于求成,阶级斗争扩大化,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宪法地位和作用也迅速减弱乃至仅存一纸具文。”主要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脱离宪法程序,国家重大决策缺乏合宪性基础,司法的宪法原则开始遭到破坏;第三阶段(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止活动,宪法实际上被抛弃,宪法秩序为所谓的“革命秩序”所取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现象。“经过几年‘无法无天’的‘群众革命’以后,宪法的各项原则被破坏殆尽,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主要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失去宪法保障,国家机构体系遭到彻底破坏。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498页。
参考文献:
{1}肖蔚云。五四宪法是中国宪法的基石。
{2}张宇飞。五四宪法贡献了什么。
{3}王贵松。五四宪法史为我们贡献了什么。
{4}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5}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7}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9}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
{10}(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M)。谢亮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国家社科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12}(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文化大革命的起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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