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复杂,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金融管制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是促成危机的重要原因。参见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提交的《金融市场发展政策报告》。PWG, Policy Statement on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s, March 12, 2008. [6]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a new foundation, (2009)。
[7] 《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的管制改革措施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1)调整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消除重复管制和管制漏洞;(2)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使管制对象覆盖到所有场外交易活动;(3)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遏止市场滥用;(4)赋予政府系统性风险管理职权,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5)提升国际管制标准、加强国际管制合作。
[8] Barack Obama, Financial Reform to Protect Consumers,June 20, 2009, http://www.whitehouse.gov/blog/Weekly-Address-Financial-Reform-to-Protect-Consumers,2009年9月28日访问。
[9] 针对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消费者联合会副会长比耶内·彼得森精辟的指出,对消费者的有效、明确和预防保护应该成为解决金融危机的核心内容。马桂花:《国际组织官员:保护消费者是解决金融危机的核心》,载于《环球》2009年3月4日,资料来源:http://finance.jrj.com.cn/2009/03/0415543731130.shtml, 2009年9月30日访问。
[10] 参见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总第75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16-34页。
[1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管制: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续)”,《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2期,77-78页。
[12] 参见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39页。
[13] 日本国民生活センター編 (1998)[金融ビッグバンと消費者——あなたの資産は守れるか]大蔵省印刷局,59-61ぺージ。
[14] 石戸谷豊、上柳敏郎、桜井健夫(1998) [ビッグバン時代の消費者問題と対策―金システム改革法と金融サービス法]東洋経済新報社,237ぺージ。
[15] 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正式施行。该《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当“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反映出我国金融管制当局的管制理念开始发生转变。
[16] Section 5 and 138,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17] 参见安永正昭:“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张严方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12月出版,第592页。
[18] 参见罗斌:《美国现行法对掠夺性放贷的规制及其局限性》,《金融法苑》总第78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第1-16页。
[19] 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Consumer protection: Federal and State agencies face challenges in combating predatory lending”, January (2004)31. [20] 美国《房屋所有权保护法》虽然严格限制贷款机构不公平交易行为,但是该法并不适用于次级抵押贷款等创新型的消费信贷产品,这使得大部分次级抵押贷款业务游离于该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外。该法只适用于那些贷款利率超过美国国债利率8%-10%,或者利息额超过贷款额8%或4000美元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实践中,次级抵押贷款机构往往通过在利息以外收取其他各类名目的费用来补贴名义上的低利率,从而有效地规避了该法的约束。
[21]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a new foundation, 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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