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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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犯罪成立表面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存在,决定了美国犯罪成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控诉方对犯罪的表面成立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即要求控诉方提出证据并说服陪审团危害行为和心态的存在;在控诉方证明存在犯罪的表面成立要件后,由于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的推定机能,控诉方无需证明犯罪成立实质要件的不存在(即无需凭空对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辩护事由一一加以排除);这时,提出辩护主张和基于该主张提出相关证据的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人一方;被告人完成该证据责任后,法官基于证据判断是否将该其主张作为争议问题提交陪审团裁决,若提交陪审团裁决,则通常由控诉方举证说服陪审团该辩护事由不存在、辩护主张不成立。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了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机能

    在美国犯罪成立实体要件中,有入罪要件与出罪要件。其中犯罪行为与犯意是入罪要件,即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行为与犯意同时存在。 [27]辩护事由则为出罪要件,即因特定事由的存在使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得以开脱罪责。出罪要件与入罪要件分别具有不同的机能。出罪要件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而出罪要件侧重于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 [28]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是由法官判定(陪审团审判中是由事实裁定者的陪审团和法律裁定者的法官共同作出判定),但证明犯罪是否成立则是控诉方的责任。控诉方是站在国家的立场指控并证明犯罪。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通常要将犯罪行为和犯意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方证明到这一程度后,陪审团或法官就要判定行为构成犯罪,以便惩罚犯罪人,维护国家的利益。控诉方没有将行为和犯意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裁判者不得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以确保行为人的权益不被无辜剥夺或限制。由于控诉者通常是站在国家的立场追诉犯罪,因此,为了强化行为人权益的保护,美国刑事诉讼中赋予了行为人广泛的辩护权,该权利的行使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考虑到证据为被告人掌握、控诉方无法对某事项举证时,有必要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否则出现罪犯逃脱惩罚而有损国家利益的后果。
 
 
 
 
注释:
  [1]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2]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143页
  [3] Joshau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NewYork: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2001·p81·
  [4] Suetitus Reid, Criminal Law (5th edition)·Ohio: McGraw-Hill Company Inc·2001·p87.
  [5] Stephen J·Morse, Excusing the Crazy: the Insanity Defense Reconsidered·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March, 777, 728, 1985·
  [6] Paul H·Robinson, Criminal Law Defens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82 Colum·L·Rev·199, 203 (1982)·
  [7] John Gardner, Fletcher on Offenses and Defences, 39 Tulsa L·Rev·817, 817 (2004)·
  [8] Jonathan Herring, Marise Cremona·Criminal Law·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1989·p243·
  [9] Sanford H·Kadish, Blame and Punishment: Essays in the Criminal Law, London: Collier Macmillan, (1987)·p82.
  [10]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NewYork: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1994, P205·因为在重罪案件中,实施正当化行为的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但实施可宽恕行为的被告人将被判以与犯罪者同样的刑罚(死刑和没收财产),尽管他可能因为英王的赦免而被免于死刑的执行。后来,实施可宽恕行为的人也允许以获得归还令状(a writ of restitution)而重新获得被剥夺的财产,直到1838年英国法律上取消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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