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英文摘要】The public opinion direction is a kind of behavior that the public proceed commentary and criticism on the nation and social public life through spread medium to express opinion and suggestion,support their rights by law and direct social life.While "medium judgement" means press medium breach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overstep their authority of the office to make the judgement to the case. Therefore, it is illegal and invalid. But the influence of the press medium will make this kind of judgement produce an enormous influence in the society,which will affect the right percep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judicial candor. In addition to the role malposition and excessively pursuing spreading result of the medium, there are many other factors of the appearance of "medium judgement", such as the defects of our judicial system, the official background of the press medium, the short of medium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the traditional idea of human management of the society and so on.
【关键词】舆论监督;媒介审判;角色错位
【英文关键词】public opinion direction medium judgement role malposition
【正文】
一般来说,舆论监督应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能最快地、最大范围地、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民众为了舆论监督,赋予了新闻媒介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新闻媒介更多的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发挥其能动作用来引导舆论。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它的历史成因是西方国家在审判过程中所施行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因此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作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现阶段我国的“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二是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三是“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这些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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