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行政变迁背景下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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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要求人们对政府与公共行政性质有新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该是有限的而不是全能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也应限于它必须发挥作用的界线之内。然而,这一认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对“不该管的”慢慢做到了少管和不管,该管的却仍然未能有效管起来,特别是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不是显得过分强大,而是显得太过弱小,未能尽到其应尽责任。
公共服务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日渐发展起来,学界开始呼吁政府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始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明确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政府”。要“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新行政法:公共服务理念下行政法的新趋向
中国行政法恢复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对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具有什么功能、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什么等等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行政法的体系也并不完整。一定程度上,当时的行政法成了“行政技术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工具。
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行政诉讼实践的推进,中国行政法慢慢发展起来,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行政法发展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这一时期的行政法仍然着眼于秩序维护领域,重点在于秩序行政的规范。如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八项可诉行政行为中,有七项体现了秩序行政的要求。而当时的行政法学著作一般按绪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编排理论体系,也是围绕秩序行政展开论述。[④]
在公共服务成为政府主要职责和基本行政理念的背景下,中国行政法的转型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一种与公共行政实践相适应的新行政法模式雏形已悄然呈现在我们的眼前。这种新的行政法模式是公共行政变迁的结果,更是行政法作为规范公共行政的部门法的独特定位所决定的。在新的行政法模式之下,行政法从原则到任务、从方式到手段等方面都出现了与传统行政法不同的新趋向。
1、行政法原则面临挑战。传统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具有丰富内涵,其中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行为合法性之前,行政机关无任何行为之自由。[10]也就是说,按照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即使是纯粹的提供服务也在禁止之列。然而,作为向公民提供服务为宗旨的行政类型,公共服务之所以成为必要,乃是由于它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及通过市场机制的不可得性,若僵化地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事,则可能产生某些服务为人们生活所必需、但行政机关却不能合法提供的背谬局面。这正是传统行政法原则在公共服务理念之下面临挑战的典型例证。
2、行政法任务更加繁重与复杂。如前文所述,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要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服务的勃兴并未改变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但从行政法的规范对象看,公共服务兴起之后,公共行政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不仅原先的秩序维护行为仍是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的提供也成了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行政范围由此急剧拓展,比此前更广泛、深入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去。这一变化意味着行政法的的任务更加繁重与复杂,不仅仅要调整秩序行政,同时也要承担起规范服务行政的重任,如明确公民的公共服务权利和政府的相应职责,规定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与途径、标准与条件、质量与数量,等等。
3、行政法功能开始转变。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基本架构。[⑤]在公共服务兴起之前,公共行政的定位是明确的,即行使执行性职能,行政法因而也发挥着规范执行性权力的功能。但公共服务兴起后,国家对社会干预加强,行政功能膨胀,日渐越过“执行法律”的界限而侵入到司法与立法的领域,具备了立法与司法功能,行政立法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议会立法的数量,通过行政力量解决纠纷也慢慢地被习以为常。行政法功能也由此超越单纯对执行性权力的规范而及于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规范。 4、行政方式多样化。在传统行政法之下,行政权力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直接性的力量,行政机关可不与相对人协商而直接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业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能无条件接受,即使不服,也必须先予执行。公共服务兴起之后,完全由政府直接承担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行政职能已经不再可能,其中的一些事务不得不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来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履行从原来的依赖直接行政而开始向间接行政转变,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并重。同时,间接行政的性质也决定了公共行政不再是过去那种完全的单方性、强制性行政,而需要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取得相对的同意后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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