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权的界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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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一提的是,还有学者认为外延上的劳动权由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大部分构成,并由此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择业和变更职业权、取得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 该观点为劳动权的界定开创了一条新的思路,但有些表述我们确不敢苟同。众所周知,原权利是第一性权利,救济权利(又称补救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二者是以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的分类,显然,原权利并不包括救济权利,正如实体权利并不包含程序权利一样。同时,社会救济权利的权利主体并非就是指“劳动者”,根据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权利主体是指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所以我们认为劳动权应是包括就业权、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健康及劳动安全权、休息权、结社权、集体谈判以及罢工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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