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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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高雅研究的评价
法学家为什么要追求这种神秘之雅、风范之雅、体系之雅、甚至繁琐之雅? 尤其是像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实用性学科,为什么也像其他人文学科一样的品性? 理论要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就必须简化,而不能躲在深奥的理论堆中。我看过很多法官写的书,民法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被运用得很好,但当今学界的前卫法律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几乎没有被人提起过。原因在于,写书的人大多是上个世纪80 年代末期或90 年代初期毕业的学生,那时根本不知道法律论证为何物。我想,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学界耳熟能详,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因很简单,就是它的简明扼要,没有这种简明扼要,就不可能有这么多的人运用它。其实高雅的理论并不可怕,也许它是深入研究所必需的,只有在沉思的情况下,经过细腻的论证才能保证观点的正确。但要使正确观点发挥作用,就需要简明理论的广泛传播。繁琐理论的传播非常困难。它是理论缺乏回应实践能力的大敌。还有一个问题,实用的理论或者说正确的理论,无论其是否繁琐可能早晚都会发挥作用,但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多少是能够影响司法实践的呢?
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纯理论化努力,使得我们往往忽视历史与传统。而历史与传统从来就没有在当代消失。忽视历史很可能使得法律方法论研究成为纯粹的技能、技术研究。汪公文说:“技术性问题已经不再是当前中国学术界的主要任务,毋宁是重新把握和研究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以及法律道路。这已然是中国学术界一个隐含的重要学术动向。显然,作为中华文明根基的‘道’‘术’传统的确需要我们重新打磨梳理,时代要求我们重新点燃它的万丈光焰。”[7 ] 重视历史与传统是对的,但断言中国不需要研究技术问题很可能是个错误的判断。从中国哲学的传统看,我们不是很重视方法论,技术一类的小事是中国文人所不齿的。随着西方文化的入侵,实际上我们的传统哲学出现了断裂。方法论就成了中国古代哲学永久的缺憾。虽然我们必须克服对于传统无知的偏见,以为中国思想和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障,我们需要历史与传统支持现代的法制新信念,但我们当今的法制建设需要方法来维系。没有法律方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制,专断或任意就会重新支配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赞成汪公文的如下判断。他说:“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方法或者范式来直入传统之门庭。但是,几千年来,这些所谓的‘方法’或者元素在无数学人的研磨下还能剩下什么新的东西? 也就是说,单单在方法上的创新肯定是一件无谓的事。”[7 ] 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主要是走向法制。虽然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但和谐社会的实现主要是要靠法治方法。中国作为一个思想大国,生产各种矛盾或对立的思想,我们可以在历史与典籍中寻找出很多闪光的思想。这不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唯一。我们必须注意传统,不注意传统与历史中的智慧,就会无数次地走回头路,不只一次地来回摸索,这是最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这种重复竟成了我们研究的习惯。当今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或者陶醉于宏大叙事,或者迷恋于技术细节,却都没有把服务对象当成一回事情。还有,学界对法律方法的评判标准不看它是否能为司法实践者所适用,而是依据新旧程度,即,是不是所谓前卫的理论或者是否读懂了西方原作者的文本。其实,法律方法不管其如何新颖,只要其不能为司法实践服务,亦不足取;方法即使陈旧,只要切实可用就应当是好的方法。这就是说,我们方法论研究不能只着眼于高雅,而应立足于实用。
三、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媚俗”
法学家的研究有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要传承、积淀文化与智慧,解决法学自身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主要在于运用法律解决当下面临的纠纷,解决法律所面临的问题。但无论是学科生存还是解决实际问题,都不能降低研究的水平和深度。研究成果的表述有两种风格:一是平易近人,不求雕饰;一种是务求雕饰,流于做作。平易近人之作,一般都用平实的话语表达,文章显示一片真情,读者感觉如行云流水,格外酣畅。[8 ]11做作之文似懂不懂,好似为圣人立言,读后却又不知所云。写文章主要是让别人来看的,因而作者要以饱满的热情来沟通与读者的关系。首先不能把读者的能力低估,阅读法律方法论的读者,都是有较高学历与水平的人士,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媚俗就是低级趣味。文章的趣味方面是要强化的,因为没有趣味的方法论文章读后会让人觉得很没有味道。但是强调味道决不是屈从、迁就低水平研究,要注意文章的选题的时代意义和问题意识。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上,做到深入并不困难,难以做到的是深入浅出。所谓媚俗就是强调深入浅出,是为了使我们的文章能够让更多的人读下去。因其结论简单而使人易懂,这是迎合了读者。迎合读者不是牺牲作品的质量,不是要放弃理论改变思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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