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安和网络道德的思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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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假如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和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和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和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新问题。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熟悉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假如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人和人之间总得发生一定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就产生义务新问题。”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学意识到后而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假如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假如它不太轻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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