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者概念/法律/解析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注:文章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简称为《消法》))的前提,我国应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确立农村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主体资格。消费者主体资格的断定应遵守主体要件尺度、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尺度以及客观行径尺度。钻研表明,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均影响消费者概念的变迁。消费者概念可从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非用于经营性行径的人。
1、1则案例(注:《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侵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六年第一一期,第四0-四一页。是有关消费者维护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费者的概念拥有10分首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当事人)提出的题目
二00五年一一月一日,原告马青之子钱入(系钱南雁、钱南鹏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二0七室内入行股票交易。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入卸开二0七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归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级法院均以为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凡人据此应该能断定窗外平台不答应入进。加上二0七室的窗户还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窗口达到平台。就正常认知水平而言,请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于二0七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越过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终审裁决:驳归上诉,保持原判。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二二号二楼二0七房间(开设的大户室)炒股期间,意外坠楼身亡。被受人虽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产生意外,但其从事股票投资交易活动,是否是属于消费者仍旧存在争议。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案根据,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合与争议,可能出现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裁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况,乃至大相径庭,从而严峻侵害国家法律的势力巨子性与同1性。如各地法院对于“王海”知假买假是否消费者的不同裁决,以为“王海”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统。持否定说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统,他们以为,“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乃至统1城市的不同法院对于“王海”知假买假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注:最经典的例子是:山东青岛市民臧家平一九九六年在青岛利群商厦买了一00节怀疑有假的“日立”充电电池,后经国家级电源产品检验机构鉴定,这些电池的确是假冒劣质产品。当年底,他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商家。经过漫长的审判,二00一年法院终审裁决:臧家平购买电池的目的,其实不是为生活消费,其行径不属于合法消费行径。于是,臧家平不属于法律划定的消费者。其请求被告双倍赔偿的主意……不予支撑。富有戏剧性的是:一九九八年,臧家平等人在当地几家大药店购买了二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并于一九九九年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诸药店。当然在审理进程中,药店以为臧家平等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索赔,属分歧法消费。但法院并未采信,于二000年作出裁决:药店对于臧家平加倍赔偿购药款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参见:覃有土,晏宇桥.论消费者之义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二00四,(一):九九. ))极大地侵害了法律的势力巨子性与同1性。“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是否消费者的争辩,将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理论钻研引向深进。“概念是解决法律题目所必需的以及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咱们便不能清晰地以及理性地思索法律题目。”[一]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不少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铺,经济社会现实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尺度来入行界定,这些题目都有待在理论以及实务上作出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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