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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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乎引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规模题目的争议的两项原由,可以发现,第2个题目是第1个题目在特殊情景下(即存在正当买受人)的表现形势,其解决必须以第1个题目的肯定为基础。于是,在下文的阐述中,咱们将首先对于第1个题目,也即在1般情景下(房屋未正当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题目入行探讨,并据此对于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入行分析、界定;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第2个题目,也即在房屋已经正当转让时,为维护正当买受人的利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及规模是否是应有所变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请求是否是应作适量的调剂?
2、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与规模
(1)登记制度的功能—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
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应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施铺需要抉择。“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是财产初始登记程序的起始环节以及必经步骤,是诱发财产登记程序法律瓜葛的首要法律事实,其直接后果是诱发财产登记瓜葛主体之间的权力以及义务的发生,即诱发登记瓜葛的产生;其终纵目的则是为了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而患上到法律的认可。”[一]也就是说,财产权初始登记申请是1项诱发登记瓜葛发生的法律事实,终纵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力通过法律程序而患上到法律的认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目的在于证实申请的房屋符正当律划定的要件,可以作为正当的财产权力获取法律的认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目的即在于证实申请事项已经相符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应具有的各项法律要件,终极使申请患上到认可并获取登记。对于于某1法律行径或者某项法律制度而言,其成立的法律要件显着是由该行径或者制度的目的也即制度功能抉择的。法律要件的设置仅是实现该行径或者制度功能的途径,是服务于制度功能的施铺需要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固然也是如此。故而,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应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终极抉择,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即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
(2)物权宣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肯定根据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据此,咱们即可以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厘清动身,对于未正当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规模入行界定。
一.物权法视角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房地产登记的1个类型,房地产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的1种。所谓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专门簿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二]。
我国《物权法》并无对于房地产或者不动产登记入行定义,仅在第九条划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歼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劳,未经登记,不生效劳,但法律另有划定的除了外。另外,其在第二八至第三一条中还划定了因法院裁决、仲裁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征收抉择、继续、遗赠及正当建造等非法律行径诱发物权变动的,自相干文件或者行径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劳,无需入行登记;但处罚该物权时,若按照法律划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劳。这些划定表明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采纳了权力登记模式,并坚持了设权登记为主、宣示登记为辅的原则。所谓设权登记,“乃创设物权效劳之登记”;而宣示登记,“乃将已经成立之物权变动昭示于人之登记” [三]。依据设权登记主义,物权非因登记不能发生,而依据宣示登记主义,登记的功能仅在于记载、宣示业已经存在的物权,而不在于设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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