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经指定异地侦察、起诉以及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审判处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无期徒刑,判处杨泗松有期徒刑一五年,判处周明吉有期徒刑一五年。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以威逼法子禁止证人作证并指使别人作伪证,其行径严峻阴碍了有关组织的调查以及刑讯逼供案的侦察,造成为了卑劣的影响,形成阴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在1起检察职员实行的刑讯逼供案中多人同时被迫究刑事责任,且量刑之重,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罕见的,这首先反应出检察机关对于于本身存在的执法背法题目绝不粉饰、绝不包庇、绝不牵就的鲜亮立场,同时也让人们望到了检察机关管理刑讯逼供等程序背法题目的决心。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诱发了全部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在社会上也诱发了广泛关注。执法背法案件产生在检察机关,是该案诱发人们高度关注的主要原由。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视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察机关的侦察行径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行径行使监视权。检察机关的职责之1,就是监视公安机关等侦察机关依法行使侦察权,避免侦察进程中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背法行径。然而,身为监视者的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察权的时候却犯了与被监视者一样的过错。赣榆县刑讯逼供案对于于赣榆县检察院而言拥有无心偶然性,因为此前在赣榆县尚无产生过相似的案件。然而,反应出来的检察机关滥用侦察权的题目却不可能只存在于赣榆县检察院。借助赣榆刑讯逼供案这个样本入行分析,咱们可以对于检察机关侦察权滥用的状态有1个较为苏醒的熟识。
第1,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径在职务犯法侦察领域并非个别现象。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侦察职员对于犯法嫌疑人梁继平采取了1系列折磨手腕。这些手腕既能对于被问询人发生足够的生理强迫,又不容易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大体可以推论,这些刑讯逼供或者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法子不可能仅是赣榆县人民检察院那些遭到刑事追究的侦察职员在该案中的临时发明或者者无心偶然尝试,刑讯逼供等程序背法行径在职务犯法侦察进程中可能并非罕见的个别现象。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第2,检察机关侦察职务犯法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径拥有高度的隐秘性。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发现犯法嫌疑人梁继平右大腿内侧有块手掌大小的发红痕迹,以为梁被其他审讯职员“整过”,因而在电脑值班日记中写下“留神不要留下痕迹”的字样。留神“不要留下痕迹”,多是习气于对于职务犯法嫌疑人采取非法审讯法子的侦察职员的共叫。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威逼办案职员,不许他们在接受调查时照实反应刑讯逼供的事实,还让大家作伪证以掩盖刑讯逼供的犯法事实。正是刑讯逼供时留神不留痕迹,1旦刑讯逼供遭到调查追究时又极力掩盖,使患上刑讯逼供等严峻的程序背法行径难以被真正揭穿并遭到有效追究。
第3,监督居住不规范使用,掩盖并助长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七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划定,监督居住条件下,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住在自己的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则由办案机关为其指定居所。与羁押完整不同,被监督居住者并无被完整剥夺人身自由,而只是人身自由遭到必然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居住。赣榆县的刑讯逼供案中,反贪局对于梁并无根据法律划定准确适用监督居住措施,梁有固定住处,但办案机关却先指定其在县教育宾馆监督居住,1天后又转移至秦山岛游览款待站监督居住;监督居住原本只是使其人身自由遭到必然限制的比较以及顺的强迫措施,不答应办案机关将监督居住变为变相羁押,但办案职员事实上不只是将监督居住变为变相羁押,而且是变为了不受制约的审讯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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