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的前身GATT实现了从“契约”到“法律”的发铺,而WTO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促入商业自由化创建的1整套法律体系,拥有显著的法律性。WTO法作为1个新兴的法律部分,与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业法均有交叉堆叠部门,本身形成1个动态发铺的部分法。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1、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铺
世界商业组织(下列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商业体系体例坚实的法律基础以及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商业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商业总协议(下列简称GATT)相似,WTO也被以为是1个树立在制度基础以及法律规范之上的体系体例典范(第一九页)。但是,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劳等题目,学界1直存在争辩与质疑。特别是当前WTO多哈归合前程未卜,区域商业支配逐步对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形成蚕食以及吞并,WTO法在实行进程中又面临着若干窘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由对于WTO法的法律性发生了怀疑。
作为1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铺多年来阅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妇孺皆知,GATT最大的缺点以及“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其实不是1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履行或者运转的法律地位。因而,在相称长1段时代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惟是:GATT划定的其实不是法律(一aw)而只是1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首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1个国际组织,只是1个商业协议,最多也只是缔约方的1个“俱乐部”,或者是1个终极通向国际商业组织(下列简称ITO)的“中转站”。
绝管缺少组织机构框架,绝管在商业维护主义的强盛威慑下ITO流产,绝管存在诸多错综繁杂且望似不可战胜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奇的是,它竟然成为调剂规范国际商业领域的主力军。毋庸置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GATT的确创造出了这样1个法律体系。而且,GATT从世界经济3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脱颖而出,其崛起的原由何在?植根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经济发铺潮流;基于国家主权让渡,构成超国家的调以及治理机构;以及极富特征的原则性与灵便性相结合的法律体系体例,是其维持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地位也带来无穷隐患。GATT日益深深陷进有法不依,规则失灵,法纪废弛的地步。不管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还是在GATT法律体系中,抑或者在补充规则的困难方面,GATT的“先天缺点”愈演愈烈。这类境况直到WTO成立才扭转。
作为1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战胜了GATT的“先天缺点”,从根本上扭转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国际组织的为难局面,为强化监视条约履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再配以整套处理商业瓜葛的实体法条约群,以及有强迫管辖权的司法(争端解决的)机制,从而奠定了可谓“世界商业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从根本上清算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惟凌乱。特别值患上1提的是,在WTO的延续努力下,多边商业体系体例实现了从“以权利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
2、论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海内学者撰写的著作、论文往往以“世界商业组织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律体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鉴于WTO缺少对于成员入行制裁的强迫力,并且单边主义多抗多边主义的现象时有产生,有人对于"WTO法是法”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那么,WTO法究竟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法?
哈特以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题目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题目1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厉的思惟家们用五花八门的,怪异的乃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归答”(第六-一四页)。迄今为止,人们对于“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不计其数的话)个定义,但没有1个定义完整为世人公认。不同的人对于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钻研的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1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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