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公司实际节制权在性质上属于事实权利,它的发生除了了股份所有与表决权的分离、人力资本上风、市场安排地位等因素之外,还有着深层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违景。它在法律之外事实上存在,当然对于法权配置拥有某种填补作用,然而,其去去导致公司管理以及运作偏离公司法的预期,从而造成公司的法权配置功能失灵、异化,终极,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于是,1方面,必须通过法定权利或者权力的踊跃行使对于其入行制衡,解除了法权默然沉寂或者缺位为实际节制权预留滋长的余地;另1方面,公司法必须对于实际节制权的具备者,强加诚信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束缚,确保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注释】
〔一〕New York Trust Co. v. Bermuda-Atlantic s. s. co.(一九一三) 二二一 Fed. 九八九.转引自[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 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叫等译,商务印书馆二00五年版,页二四五.〔二〕周永坤:《规范权利—权利的法理钻研》,法律出版社二00六年版,页一四0.
〔三〕 该划定将股东排除了在“实际节制人”之外,然而,本文关于“公司实际节制人” 的概念,是从广义上使的,包孕没有公司经营者的身份却仰仗其持股上风地位操作公司的经营治理权,并成为“事实董事”的节制股东。
〔四〕 见[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 米恩斯,前注 [一],页八九.
〔五〕 参见庞明川等:“权利的经济分析”,《经济钻研参考》二00五年第八0期。
[六] “事实董事”是日本商法学中关于节制股东的学说,该理论将介进公司事务治理以及决议规划的节制股东视为“事实上董事”,请求其承担董事应负的义务;一九九八年韩国商法增订四0一条-一,创设“非董事者直接或者间接干涉干与业务履行者责任”。其立法主旨是不直接强加于节制股东“受信义务”,而是提出“唆使业务履行者”概念,即运用自己对于公司的影响力向董事唆使业务者,就其唆使的业务应被视为董事。唆使业务履行者的形成要件为:(一)有影响力来唆使公司业务履行;(二)发出了业务履行的唆使;(三)董事听从该唆使,且此种听从属于董事责任的懈怠。依据英国一九八五年公司法第七四一条的划定,影子董事是往往唆使董事行径的人,即形势上不是董事,而被法律视为董事的人。影子董事承担董事的义务以及责任,须具有4个形成要件:(一)公司有选任的董事;(二)影子董事唆使选任董事从事公司行径;(三)董事接受了指令;(四)公司董事习气于接受影子董事的指令。然而,影子董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公司的全体董事或者多数董事习气于依据其指令行事为前提条件。参见汤欣等:《控股股东法律规制比较钻研》,法律出版社二00六年版,页八七、页一二三.
[七] 胡水君:《法律与社会权利》,中国人民大学二00二年博士论文,页二三-二八.
[八] 王莉君:《权利与权力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五年版,页二三.
[九]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理论》,杨善华等译,华夏出版社二000年版,页二五七.
[一0] 王莉君,见前注[八],页一九.
[一一] Rajan, R. and Zingales, L., Power in a Theory of the Firm, NBER Working Paper No. 六二七四, 一九九八 Q.J. of Economics, vol. 一一二, no. 二, 一九九七,pp.三八七-四三二.
[一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四六 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一九七九 年版,页一0四.
[一三] 陆德山:《熟识权利》,中国经济出版社 二000 年版,页一0.
[一四] 参见邹吉忠:“经济理性、生产制度与现代权利本色”,《天津社会科学》二00三 年第 一 期,页二八-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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