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 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元。 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按 执执行。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十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8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 证 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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