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护问题的再思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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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农业保护形式的多样化。农业保护的实质就是政策对农业的倾斜,就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参与和干预市场运转,进行部分经济资源的非市场化配置。因此,只要农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能超越于市场规则而获得政策优惠,都可视为对农业实施了保护。
4.建立中央与地方及地方之间在实施农业保护政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对农业的保护就意味着超越于市场机制之外的、产业之间利益的强制性再分配,对此中央和地方的目标显然是有差异的。为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合理解决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在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时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中央还没有充足的财力单方面解决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所需的资金时,动员地方财力共同达到这一政策目标是可行的。正确处理地方之间的公平负担是建立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设立一种统一的全国性粮食风险基金,其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度不是按各地方的粮食总产量的多少确定,而是按照各地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确定。这样就能够保证农业大省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负担水平,也能使那些工业大省对农业保护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需要的政策的有效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5.真正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农民之所以有不合理负担,本质原因是社会对农民地位的不合理定位,也就是说,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没有真正取得商品经营者的公平地位。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实质是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鉴于当前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只有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业保护政策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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