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八:教育行业
“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某高校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吃早饭往往比外面贵很多,我们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克扣学生饭碗里面的东西来赚。另外,我们的校服质量差,价格又高,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北京某区重点中学校长也向记者坦言,去年厂家每套校服返还10元给学校,共3万元,都作了学校经费。
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江苏省镇江市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利用职权前后私分了订购的幼儿教材回扣款10余万元被判刑。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上榜理由: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
专家观点
商业贿赂规定应该具体到行业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只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老师则没有囊括其中。如今刑法草案的修订将犯罪主体加以扩大,填补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方面的漏洞。
针对刑法就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他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在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范并没有具体到各个行业,无论哪个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全部适用刑法中的几条规定,这样难免会出现执行不利的情况。周教授说:“立法的倾向应是具体化而不是笼统化。商业贿赂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情况非常复杂,如果用一部法律将其全部涵盖可能过于笼统。我认为从具体部门的具体法规入手,对各个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也许更加实用。当然这个范围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具体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国家公务人员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另一部分为私营企业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
他认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也可能成为受贿主体。例如教学工作者、医生等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他们成为行贿主体的可能性。法律中只对他们受贿有相关的规定,却没有规定他们行贿该怎么办。虽然这类情形比较少见,但立法应该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并做出相应规定。
高额利润和侥幸心理使得商业贿赂屡禁不止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行政法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他认为,这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在很多方面体现在量的差异性上,刑法的规范对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在杨教授看来,商业贿赂成为如今许多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与政府占有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密切相关。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这在金融、建筑、电信等行业体现得较为突出。
他将商业贿赂出现的深层原因归结为两点,首先是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其次是侥幸心理的作祟,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机率较低。
从国内外的形势来看,商业的交往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体制。杨教授指出,政府职能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建章立制,遏制商业贿赂,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机制,另外,具体如何操作是很大的课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最后,他强调,我国与西方的法律发展阶段不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利润的冲击、机制的不够健全、竞争规则的不尽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多年来我国已通过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加以规范,但遏制商业贿赂之路任重道远,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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