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行新农合的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而提高他们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感,就必须抓好宣传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大造声势,深入宣传,扩大影响,务求实效,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还要注重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让他们也能了解政策内容,享受医疗保障。要在宣传过程中讲透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内容、目的、意义和好处,让广大农民消除增加缴费的误解,从而乐意接受这一新的惠民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乡镇和村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之全面掌握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资金管理、报销程序,尤其是针对2010年度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30元这个标准,要向农民群众宣传解释清楚(虽然个人多缴10元,但政府却增了40元的配套资金),消除群众的疑虑,取得群众的支持。
(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门诊统筹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全省必须于11月1日启动门诊统筹工作,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按20-30%比例报销。根据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基金风险和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等因素,我县门诊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门诊基金按人均32.5元提取,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和门诊慢性大病补偿。参合农民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除去不能报销的药品与项目费用后按30%比例补偿,每人日封顶线为8元,年封顶线为150元。门诊统筹基金出现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基金透支时,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承担,并实行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农民不承担风险。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循诊疗原则,严格控制门诊次均费用不合理增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次均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40元以内。各乡镇要制定实施细则、基金预算方案,坚决落实门诊统筹具体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基金风险,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确保门诊基金安全。
(三)强化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是基础,同时又是难点工作。说是基础,在于只有农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并达到规定的覆盖面,上级才会拨付配套资金;说是难点,在于参合资金每年都要征缴,牵涉群众切身利益。对此,各乡镇、相关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把资金筹措作为重点,全力抓好筹资工作。一要规范筹资程序。按照登记造册、收取基金、开具票据、填发合作医疗证等程序进行。二要明确参合条件。参合对象必须是县内常住农业人口,原则上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在征收中,严禁搞家庭选择性参合,做到户不漏人。三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等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继续由县民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代缴参合资金,确保上述群众参加新农合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到原参合农民继续参合,未参合农民积极参合,各乡镇特别要关注外出务工农户、留守老人和胎儿的参合,提高参合率。四要加强征收基金管理。征收资金实行日清日结,并及时上缴入库,严禁坐支、挪用。征收收据填写必须注明参合人数、参合者姓名,并在征收截止时,存根及未用完的收据全部上缴乡镇财政。征收结束后,县财政要组织专班认真复核,做到上缴资金与参合人数相符,对查出多收少缴的乡镇,县政府将予以严肃处理。要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群众自愿积极参合,确保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任务。
(四)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技术依托。从三年来运行的基本情况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契机,把合作医疗工作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努力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做到群众“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镇和县”。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小病大治、小病大处方、做套餐式检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对医疗机构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事件要彻底追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确保向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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