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 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广场13楼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注:若乙方为个人,填写个人身份证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住址处或住所处房产证复印件)。
第一条 宗旨
1.1甲方许可乙方有偿使用甲方拥有的门店装潢设计、广告用语、标识、制作“****”系列食品的专有技术以及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加盟条件
2.1乙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正常,工商登记年检记录连续,未曾因违法经营等事宜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注:乙方若为个人,应无不良嗜好(嫖、赌、毒、汹酒等)及刑事犯罪记录,并能全职、专注经营甲方统一经营模式下的经营项目〉。
2.2乙方应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2.3 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有长期经营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事业并将其发展壮大的意愿。
2.4乙方加盟门店应具备地理位置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面积16平方米以上,可用于外卖连锁店经营的场所(具有自有场地或在三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场地)等条件。
2.5 乙方拥有经营本项目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
2.6乙方能严格执行甲方的经营模式,理解和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支持和尊重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督导,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
第三条 加盟经营的区域范围及期限
3.1本合同有效地址:甲方许可乙方在 省 市 开办加盟经营店一家。
3.2经营项目:***系列凉拌菜、卤菜。
3.3乙方需要扩建或增建新店,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查、调研后经书面审批,可同意乙方扩建或增建新店,乙方按甲方审批办法执行。
3.4加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款项
4.1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加盟费 元,包括: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费 元,项目策划费(如:外观设计使用费、促销活动策划费等) 元。
4.1.1 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元/年,每年的到期日前提前一个月预交第二年的管理费。
4.2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应交纳 元保证金,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并在双方结清相应的债权债务后,甲方应归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4.3 甲方应按照经营体系中的统一规定价格标准向乙方供应制作“棒棒鸡”系列食品的专用配方配料:
4.3.1价格:按照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价格执行
4.3.2 配料供应实行先款后发货原则,乙方根据需求向甲方调配中心申请报量,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及运费,甲方查收款后应在36小时内(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除外)发送到成都火车站货运部或长途汽车站或零担货运处发运。
4.4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配料价格可在原材料价格浮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4.5 本合同中所涉及之费用、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五条 组织类型
5.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也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5.1.1乙方及乙方所聘用的员工对甲方无任何代理权,乙方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与其聘用员工间的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的一切行为和涉及乙方的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乙方独立申请办理工商登记,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5.1.3若乙方或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而损害了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必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5.2 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连锁规范管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6.1乙方不得将甲方允许其使用的门店装潢外观设计、标识、专有技术等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不得更改、污损甲方允许其使用的外观设计、标识、招牌、徽匾等;甲方要求统一更换新的外观设计、招牌、标识等时,乙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允许其使用的外观设计、标识、招牌、专有技术等商业条件。
6.3乙方在经营中因自身的责任而损害了第三者(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利益时,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3 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除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外,同时乙方还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甲方在同意乙方加盟后,仍拥有门店装潢设计、广告用语、标识、制作“棒棒鸡”系列食品的专有技术以及经营模式的全部权利,可允许第三方在以乙方经营门店为中心,半径500米之外的区域另行开设加盟店,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基础上享有优先开设加盟店的权利。
7.1.2甲方拥有制作“***”系列食品配料专有配方的全部权利。
7.1.3乙方在合同期内停止经营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擅自停业3天即视为停止经营),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乙方的加盟权,不退还其所交一切费用。经甲方批准的前提下,乙方欲转让其店铺时,甲方有优先收购权。
7.1.4 提供经营操作、广告宣传操作 、营销策划等相关指导。
7.1.5 对乙方不执行标识规范,不执行经营策略、质量方针、项目专一政策者,甲方有权批评、责令整改、处以罚金、终止支持,直至终止合同并收回乙方的加盟权。
7.1.6 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不能满足当地的市场需求,乙方在3个月内无能力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甲方有权在本区域允许他人加盟经营。
7.1.7 若乙方的经营给甲方所树造的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乙方加盟资格,并追究乙方的全额赔偿。
7.2 甲方的义务
7.2.1 统一开展公司及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
7.2.2 负责本项目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7.2.3 确保配料及时供应,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7.2.4提供本项目有限期的外观设计、专有技术及其他商业符号的使用。
7.2.5 保守乙方经营、人事、经济等商业秘密。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8.1.1 有权在加盟期内、被允许经营的区域内经营甲方许可的项目,使用相应的外观设计、标识、招牌、专有技术、专用配方的底料、广告宣传及运营手册等保密资料。
8.1.2 有权向甲方进行技术咨询和请求技术支持,若乙方邀请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甲方免收服务费。但乙方应现金支付甲方人员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差旅补助费(按照公司既定标准执行),并负责免费安排甲方人员食宿。
8.2 乙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督导,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整改。
8.2.1不在加盟期外、被允许经营的区域外使用甲方的经营模式、外观设计、标识、专有技术和专用配方配料。乙方在当地制作相关的宣传资料、食品包装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否则视作乙方违约。
8.2.2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以前准备好场地,开始营业。
8.2.3乙方应当在每个经营年度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上一个经营年度的财务经营信息。有关劳动报酬、工商、治安、税收、卫生、行政性收费,税务及行政处罚等事项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8.2.4有关劳动保护、工伤、事故、疾病、意外伤残、安全等问题,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8.2.5严格执行甲方质量细则,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配料配制标准。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制作“***”系列食品的专用配料,不得自行采购原料、配置“***”系列食品的配料,否则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加盟协议,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2.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生产规范生产食品,确保产品品质,一旦发生消费者投诉等事宜,乙方必须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并将处理结果在7天之内报告给甲方。若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的食品质量事故(食品造成消费者发生急性疾病等情况等),甲方有权立即中止给乙方的授权经营,并根据乙方整改情况以及事件的处理结果决定乙方门店是否继续经营。
8.2.7 合同期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乙方应交纳清甲方的一切费用,归还所有的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及相关资料。
8.2.8乙方若需转让该店或转移经营地址,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延续
9.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停业3天以上(含3天)即视为乙方不再经营,应终 止合同。
9.2 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止经营,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向甲方纳清一切费用。
9.3 合同期满乙方需续签本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30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续约。
第十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
10.1.1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的任何义务,视为甲方违约。
10.1.2 甲方在全额收到乙方配料款(以乙方以前不欠甲方任何费用为前提)36小时内,将配料发运出厂,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10.1.3 甲方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应的售后服务。
10.2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约:
10.2.1 乙方加盟条件不具备而隐瞒真实情况的,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10.2.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规范、标准、制度并接受督导,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3 乙方应按8.2.2条在 年 月 日以前准备好场地,开始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加盟权或视为乙方违约。
10.2.4 乙方在经营场地内的经营项目应为甲方允许的“****”系列,在 市区域内不得经营与加盟店销售的食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门店,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加盟合同。
10.2.5 乙方需连续停业3天或3天以上,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停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6 乙方在本区域增加开设相同项目的店,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所开设的门店为侵权店,甲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并视为乙方违约。
10.2.7 乙方储备配料不得超过20天,若20天内不向甲方申购配料或用其他渠道配料代替,并视为乙方违约。
10.2.8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未使用甲方配料或使用过期配料,均视为乙方违约。
10.2.9 乙方应付费用在5天内仍未付清,视为乙方违约。
10.2.10 乙方不执行甲方设计和经营规范,不接受甲方督导,不服从甲方整体安排,不配合甲方活动,视为乙方违约。
10.2.11 未经其他加盟店执行经理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聘用该加盟店员工;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聘用甲方公司员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12 乙方不得以加盟甲方品牌为借口,私自对外发展连锁加盟或进行技术传授,否则按照甲方同类费用收费标准,要求乙方赔偿3~5倍的违约金.
10.3 违约赔偿责任
10.3.1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违约方承担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并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11.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在乙方按照第4.1 条规定,支付加盟费后生效。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为甲方拥有。
12.2 本合同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通过本合同所创造的品牌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任何请求权。
12.4合作过程中,如有其他本合同中未涉及之事项,双方本着诚信和长远发展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甲 方:****************有限公司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地 址: ***************广场13楼 地 址:
电 话:0×××××× 电 话:
传 真:************ 身份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
加盟经营合同附件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拟定以下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公司外派人员费用计算标准
(一)、审核店铺计价标准:
1、成都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为200元/次;三环路以外为300元/次;
2、其它地区:50公里以内为500元/次;50公里以外为500元/次并由乙方提供食宿、往返车费;
(二)、外派技术员计价标准:由乙方提供往返车费、食宿(如不能提供,则相应费用实报实销)
1、成都市内补助为80元/天,时限为6天,超过6天按120元/天计算;
2、其它城市补助为120元/天,时限为15天,超过15天按160元/天计算;
(三)、终端经营人员计价标准:由乙方提供往返车费、食宿(如不能提供,成都市内则追加5元/天,其他城市追加30元/天)
1、成都市内补助为:主管、收银员35元/天,时限为10天,超过10天按45元/天计算;拌菜师30元/天,时限为10天,超过10天按40元/天计算。
2、其他城市补助为:主管、收银员55元/天,时限为15天,超过15天按65元/天计算;拌菜师50元/天,时限为15天,超过15天按60元/天计算。
(四)、说明:
1、计算时间标准:以从公司本部出发当日相应交通票据的发车时间为计算起点,以到达公司所在地(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以及成都市内长途汽车站)的时间为结算终点。不足12个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个小时按一天计算。
2、乙方不得将此收费标准透露给甲方的外派人员,如有违反,视同违约。
3、此费用采取预收形式,预交费用=相应收费标准×预计天数(结算时多退少补)。
二、加盟商自派人员到甲方公司学习条例:
1、参加学习人员应视同本公司员工对待,应学习和遵守公司的相应规章制度;
2、严守公司经营秘密(如技术、管理、财务及其它数据等);
3、学员在公司不得打听与所学内容无关的事,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与甲乙双方合作有关的事宜;
4、学习准备:学员应自备市内交通工具及日常生活用品;
5、人数限制(以下为单店加盟标准,其余合作形式另行协商):
⑴加工中心技术学员限1人,超过1人按5000元/人标准计价,最多不超过3人(成都市三环内的加盟商不涉及此条);
⑵营业店学员4-6可以根据实际营业情况而定人,最多不超过8人;超过 1人按1000元/人标准计价.
三、本附件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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