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目前,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将土地收归国有,一种是实行私有,再一种是认为应在30年承包期的基础上明确承包农户可长期使用。第三种意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可以说,土地股份合作就是第三种意见的具体体现。它有助于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即土地变资产,经营权股权化,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成为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制度保障。
启示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有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应通过立法,明确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性质,发展方向是建立股份合作组织,一般不宜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权设置、组织治理结构等因素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明文规定其特殊的法人地位。 启示三,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具备条件,不搞“一刀切”。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试点,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试点单位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地转移到二、三产业;二是参与土地股份制的公司,其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企业资信度高;三是立足本地优势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较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较高;四是当地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多数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
启示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这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在项目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经过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组织)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第一清偿人(即优先保证把剩余资产清偿给农民)。
启示五,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能否顺利发展的“生命线”。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契约)联结;二是合作联结;三是产权联结。前两种联结形式,难以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目的,惟有产权联结,才能做到既连利又连心,是最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农民可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为促进土地股份合作进一步健康发展,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相应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一)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时应给予充分体现,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法登记。
(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示范章程,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三)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特别是优质粮食生产的加工和营销企业,在开展农田规划、科技投入、质量标准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国家应给予重点扶持。
(四)开展试点,逐步完善。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再稳步推开。特别要注意防止借搞土地股份合作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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