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请注意:这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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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员请注意:这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篇:下列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下列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

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篇: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公布 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公布 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学习小组 2018-08-27 【学习小组按】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千万碰不得,今天小组就给组员梳理其中条款,内容较多,务必慢慢学习。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

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鹤鸣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犯这47种错误会被开除!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犯这47种错误会被开除!

常听人说,机关事业单位是“铁饭碗”,“社会地位高、福利好、工作稳定”。但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实则不然,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一些情形下,也是会被辞退的。哪些行为会让事业单位职工丢掉“饭碗”?快跟小编一起往下看! 这五类人将会被辞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这些条例正说明了,饭碗“铁不铁”,得看自身能力强不强,跟身处何单位、所在何岗位无关! 以下这47种行为严重者会被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若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不慎犯下过错,根据犯错程度的不同,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以下这47种行为,严重者会被开除!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违纪将影响养老金! 2017年,人社部发布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中指出,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的规定,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基本退休费会按规定进行下调;对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来源:工人日报(ID:grrbwx)

第五篇:填张表也会被遣返?提醒大家过海关需注意这些

填张表也会被遣返?提醒大家过海关需注意这些

【摘要】 美国海关,移民局官员正在核验一位持有10年期B2旅游签证的中国籍人士的海关申报表((Customs Declaration)。”

海关官员搜查行李,发现了三万美元,而这时洪先生的哥哥已经出关,于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中国侨网6月24日电 题:填张表也会被遣返?这年头,海关到底怎么了!

微信群表情包涉黄,被遣返 家人讨论赴美购房,被遣返 开玩笑谎称来打工,被遣返 ……

回想起前段时间接连发生的遣返事件,大家是不是仍然心有余悸?

遗憾的是,就在最近,又有一些朋友,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在入境他国时遭遇了即刻遣返的命运。

究竟是在哪些环节出了差错,让他们背负起被遣返的“痛苦回忆”?其他朋友又该如何避免再遇到类似的问题? 填报信息前后矛盾 遣返! 美国海关,移民局官员正在核验一位持有10年期B2旅游签证的中国籍人士的海关申报表((Customs Declaration)。 移民官:“你不是来美国旅游的吗?为何在停留地址这一栏,你填的却不是旅馆地址?”

中国游客:“……这是我在美国的亲妹妹家的住址。” 移民官从电脑系统中调出该游客的DS-160(美国签证申请)表格:“但是,在这份表格里,根据你所填写的内容,你并没有任何直系和其他亲属在美国居住,请问你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中国游客:“……”

移民官:“你这种行为属于蓄意说谎,没有如实提供签证材料!”

于是,在机场停留几小时后,这位中国游客被直接遣返回国。 居留规定理解有误 遣返!

来自广州的余先生,同样遭遇了被遣返的结局。

移民官:“过去一年里,你曾持B2签证两次来到美国,停留总时间接近8个月,你难道不知道,这已经违反移民局规定了吗?”

余先生:“……不会吧,单次入境不是可以待满6个月吗?我没超出这个时间啊。”

移民官:“给你6个月的入境时间,并不代表你可以在待满6个月后,先出境几天,然后再次入境。你在美国的停留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视同于 “逾期居留”,按规定将对你进行遣返。

余先生:“……” 小侨说几句:

“逾期居留”也好,材料作假也罢,对于移民局来说,这些因素都显示你有非法居留的意图,而防范非法居留恰恰是移民官的职责所在。

相信大多数朋友绝非有意“黑”在外国,材料作假也多是因为怕麻烦,或的确不了解相关规定,结果却阴错阳差被抓个正着。

在此,小侨(qiaowangzhongguo)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 首先,应清楚、真实地向移民官说明此行的目的,并尽量提供详细、可信的证明。如果你说来旅游,却连当晚入住的酒店都说不清,你认为对方会怎么想?

第二,要向移民官证明,你在中国有牢固的约束力,比如固定的住所、理想的工作、和睦的家庭,以及较强的社会联系等。总之要让移民官相信,你在中国生活得很好,有难以割舍的感情和物质因素,不会“黑”在这里不走。

第三,注意你的停留时间。以美国为例,移民官在计算你的停留日期时,并不是以日历年来计算,而是按照周期,即从你入境美国的当天起,向前推算一年。如果在这一年里,你待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超过6个月,那么你这次入境就有被遣返的风险。

除了遣返,最近还有不少华侨华人,在入境申报时“栽了跟头”。 案例一

申报经验不足,现金被没收

洪先生和父亲、哥哥去美国旅游,三人一共带了三万美元。出发之前,洪先生特意了解了相关规定,知道诚实申报的重要性,因此在飞机上填写申报单时,也的确在“是否携带超过1万美元”一栏上打了勾。

过关时,哥哥第一个排队并顺利出关。随后,洪先生和父亲一起入关面谈,由于两人都不擅长英语,回答问题时过于紧张,不幸被带到“小黑屋”深谈。

海关官员:“你们这次一共携带了多少现金?” 洪父:“三个人,每人带了一万美元。”

海关官员搜查行李,发现了三万美元,而这时洪先生的哥哥已经出关,于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海关官员:“不是说三个人吗?为什么我只看到你们两个人,背着三万美元?你们这种行为是不诚实的,现金全部没收!” 案例二

贵重物品不申报,罚款没商量

如果说上面的案例多少存在误会,可以通过申诉免于处罚的话,那么下面这个案例就真的无话可说了。 现居加拿大大温哥华地区的华裔S先生,从上海返回温哥华国际机场。海关官员看到他戴的手表很是显眼,于是就顺手开箱查了他的行李,结果发现……足足7万加元的现金,均未申报。

这还没完。在对他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官员发现S先生的手表也是最近在海外购买的,价值超过3万加元,同样未申报。

按规定,海关有权没收这些财物。幸好,官员相信这些并不是非法所得,于是只开出了3300加元的民事罚款。 小侨说几句:

针对行李物品如实申报的问题,小侨已经说过很多次了。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请大家务必记住两点: 一是事先了解前往国海关的规定,包括携带现金的数额、主要违禁品名录等。

二是请一定如实申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知道,在不少国家,明知携带违禁品却有意隐瞒、企图蒙混过关的,已经触及了法律,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

未来,小侨还将不定期为大家汇总整理出入境方面的最新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鉴,千万别再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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