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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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附件9: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我校的教学改革力度,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学校管理层、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任课教师、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都与教学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责任,都会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并形成后果,都应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 均应予以追究。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德育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文化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实践技能教育等内容和复杂性),细分为四个级别,使该制度较为易于操作执行:特级:特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的范围教学事故涉及教学工作的准备、开展、完成全过程,分为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辅助、制度环节和延伸五个方面。

1、教学管理中的事故办学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表、师资、教学检查、考试、教学档案、证书办理发放等方面。

2、教学环节事故备课、上课(作息时间、形象、德育、教案、组织、作业)、考试(出卷、保密、监考、成绩)、教学资料等方面。

3、教学辅助环节事故教学资料(教材、参考资料)、教学场地(基础设施、桌椅)、教学设备(教学器具、材料、工量具、设备维护)、试卷印刷

4、制度环节事故履行职责、服从管理、执行制度

5、其他延伸环节事故对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整个过程产生影响的诸方面因素。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注:其它未列因素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的提出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成员、教学检查人员、发现者和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学校教学处,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迅速查明原因,落实事故真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处进行处理。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本专业部和教学处、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事故等级认定为所涉及事故的上一级事故。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权利、有责任发现和举报各类教学事故,并对教学事故认定进行监督检查。

2、教学事故的处理认定为特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以上,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并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视其情节或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empirenews.page--]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年底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恶劣者或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的Ⅰ级教学事故者,将调离教师岗位,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学处给予通报批评,每次罚款200元,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Ⅱ级教学事故者,年底考核为不合格。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教学处进行批评教育,每次罚款50元。在一个学年内累计发生五次Ⅲ级教学事故者,年底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特级、Ⅰ级、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第二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10分钟;

2、未经学院、系(部、室)批准擅自调、停、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进度无正当理由相差4学时以上;

4、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5、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延迟学生实训在30分钟以内的;

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内抽烟、吃东西或使用通讯工具;

9、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0、不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1、批阅试卷、登记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错误率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

12、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13、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元以上者;

14、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

15、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6、不按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7、上课时不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旷课学生无记录;

18、因病、因事(含公事)未履行手续(本人书面报告,系、部、室和学院批准)造成停课。

(二)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10—30分钟;

2、未经学院批准修改教学计划;

3、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4、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验实训项目;

5、旷课、未经学院批准的停课;

6、监考时试题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

7、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的;

8、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周学时未满18节,且有能力接受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1、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12、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 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系(部、室)领导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认定。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系(部、室)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室)向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共同认定,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作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200元,当年业务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400元,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4、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作调离教学岗位或下岗处理。

第三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对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㈠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⒈备课

⑴未按要求编制《授课计划》。 (三级) ⑵未能在开课前准备好教案。(三级)

⑶没有做好必要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⑷未按规范编写教案,教案数量不达标。 (三级) ⒉授课

⑴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 ⑵未经年级和教学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⑶未经年级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⑷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 (二级) ⑸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 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⑹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 5%以上,15%以下(含15%) (三级) ⑺上课时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未关机,发出响声; (三级)

⑻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一级) ⑼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⑽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 (二级) ⑾饮酒后上课、辅导。 (二级) ⒊辅导及作业

⑴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 (二级)

⑵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1/4; (三级) ⑶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脱离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实际,数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⒋考试

⑴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二级) ⑵试题严重出错; (一级) ⑶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监考程序 (二级) ⑷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⑸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三级) ⑹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三级) ⑺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学主管部门(三级) ⑻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二级) 10分以下(含10分) (三级) ⑼考试批阅工作结束,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㈡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⒈教室管理

⑴在上课时间内,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室无人打扫;(二级) ⑵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 (二级) (3)教室未贴课表、作息时间 (二级) (4)上下课铃声不按时或乱响; (二级) ⒉教材管理

⑴错买或错发教材,耽误教学; (一级) ⑵各年级没有按时报出教材或教材采购部门没有及时买到教材而影响开课一周。 (一级) ⒊学籍管理

⑴学生学籍差错10人以下; (三级) 学生学籍差错11—20人; (二级) 学生学籍差错21人以上; (一级) ⑵错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明或成绩单; (二级) 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三级) 价值达1000元以上;(二级) 价值达2000元以上;(一级) (2)、不能及时按教学要求准备教学仪器(二级)

(3)、学生实验时,对教学仪器操作的程序缺乏指导,造成事故(二级) ⒌排课

因安排调度不当,造成教室或场地使用冲突,造成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三级) ⒍其他

⑴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教学小结”达三次; (三级) ⑵未公正评定学生学分; (二级) ⑶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记录”; (三级) ⑷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 (二级) ⑸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分别达5次以上(含5次); (三级) ⑹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聊天、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环境的事情; (三级) ⑺在教室内抽烟; (三级) ⑻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科组教研会议、班级教导会议等;(三级) ⑼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级部、教学部、处室、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与学习;(二级) ⑽教职工参加学校、级部、教学部、处室、教研组会议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三级) ⑾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 (一级) ⑿上班脱岗从事第二职业。 (一级)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㈠事故的报告:

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各年级、各教学部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一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组织认定并处理,二级、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协调各年级组织认定并处理。

㈡事故的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个人年终考核定为合格以下,在聘任中做缓聘或试聘处理。对二级、三级事故当事人在年终考核中分别给予扣减1分、0.5分的处理。一学期中二级事故2次以上、三级事故3次以上的当事人除累计扣分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酌情与奖金分配、津贴发放挂钩。

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应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后,报告教务处,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主管副校长或教务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未经批准,教师不按时上下课(含理论课、实训、实习等),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以内。

2. 上课中途教师随意离开课堂5分钟(含)以内。 3. 在上课时接听电话。在上课时从事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4. 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授课,随意变更教学进度(与进度相差四节以上)。

5. 未按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试卷、成绩单等教学文件,延误后续工作。

二、较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 各类一般性教学事故每学期累计出现3次。 2. 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15分钟。 3. 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备课不充分、违反教学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组织不当、教学出现明显失误等)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4. 全学期不布置作业。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

5. 考试命题不认真,完全照搬以往学期的试题。 6. 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导致试卷卷面错误多,或试卷结构与内容出现问题而影响学生答题。

7. 由于命题教师工作失误致使考题泄露。

8. 未履行监考工作职责,违反监考工作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

三、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 因考勤原因在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较严重教学事故。

2. 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随意离开课堂15分钟(含)以上。

3. 旷课。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不来上课。 4.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教师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教学地点。

5. 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备课不充分、违反教学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组织不当等)导致课堂秩序混乱,造成学生伤害等严重后果。

6. 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不良后果。 7. 不履行正当手续,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经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检查、学生反映并经证实确发生上述教学事故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等。

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程序为:由教学督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教学运行办公室。由教学运行办公室通知教师所属系(部),由教学系(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谈话并确认。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教学运行办公室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教师所在系(部),系(部)通知到事故责任人。事故当事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作出公开检讨。对于较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跨校区任课的教师,由所任教校区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教师所属学院(部)进行教学事故处理。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中,由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减分数。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扣减2分;较严重事故责任人一次扣减6分;一年中出现经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年中有两次以上较严重教学事故,评为C级。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其当事人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列举的教学事故当事人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三)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C级)、严重教学事故(B级)、重大教学事故(A级)3个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C级) 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未按要求上交教学安装软件等材料,时间超过2天;

(2)开课前未作充分准备,无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5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 不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1学时;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1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10分以上;考试命题粗制滥造或沿用陈题或未按要求同时出A、B两套试题;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2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8)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在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10)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

2 间超过2天,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或因安排不当、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2次(以一个授课班级为一次、下同),或影响考试达2次(以一个考场为一次,下同);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课、停课,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2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5%以上;

(5)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错误或漏录课程1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2次或推迟考试达5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7)教材管理人员在课前不能及时发放教材(出版商或供货商的原因除外)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教学;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9)教室内黑板损坏严重或灯管损坏,报修后主管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3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导致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11)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能按规定清扫,卫生状况较差; (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B级) 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教学大纲,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任课教师一个学期内未布臵作业或练习,不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10%以上;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1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在上课时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2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多次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5

4 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20分以上;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5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教师不按规定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10%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10分钟以上;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未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 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布臵考场、发放试卷、装订试卷或监考中遗漏试卷,造成严重影响;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见习与实践、就业实践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解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而必须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5 (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停课或延误考试;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5天,或漏报、错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10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20%以上,或虚报课时;

(5) 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2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5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至开学第2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7)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不通过教材管理部门私自征订教材;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

6 10分钟以上;

(9)因个人主观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超过1周未能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和丢失。

(11)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A级) 1.任课教师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上课时提前20分钟以上下课,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中断教学2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4学时以上;未经学校教务

7 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4次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6)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钱物,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的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在区级及以上级别考试中,不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相关部门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

(2)不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批准学生免修、免考者(含术科);

(3)组织学生参加全区或全国性统考,因工作疏漏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份以上;

(5)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

8 明;

(6)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7) 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达3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班主任、辅导员对任课教师报告的迟到、缺课、早退的学生,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因校内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申诉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相关人员、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9 2.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故报告信息后及时登记并核查后,或教务处在教学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下达《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

3.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收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后,应及时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上事故当事人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事故当事人是教务处人员的报学校分管领导)。

4.教学事故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会议认定。

5.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教学事故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教学事故当事人,可在接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送达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如教学事故当事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不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0 2.对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本部门通报批评。

3.对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10%的岗位津贴。

4、对一年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20%的岗位津贴。

5.对一年内发生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30%的岗位津贴。

6.对一年内发生5次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40%的岗位津贴。

7.对一年内发生6次一般教学事故或4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50%的岗位津贴。

8.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9.对一年内累计发生6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4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0.学校评优、评先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教学事故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对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

11 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学历教育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四)本办法2010年7月6日起执行,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05?13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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