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原则,实施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这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职能、规模、效益,进行适应市场要求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职能相同或相近而重复设置的,要进行跨行业、跨系统、跨部门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要进行合并组合;对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经费没有来源渠道、职能已转移消失以及长期未配备工作人员的”空壳”事业单位,要予以撤销。与此同时,要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对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经济收入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疾病预防等,要在调整布局、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由财政保障其正常经费供给,以确保其正常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服务获取一定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艺术表演团体、体育和群艺场馆、水利工程维护等,可建立定额补贴和收费相结合的非营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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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补偿机制;对其公益性职能部分核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同时将可市场化的职责和可经营的资产按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宽有偿服务领域。这类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要逐步实现多元化,可由政府举办,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支持和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
(三)按照”脱钩、改制”的原则,实施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主要是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专利(商标、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招投标信息咨询、资产资信评估、计量和质量认证等。对这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部与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脱钩,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同时,按照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格局。对暂不具备脱钩条件,且主要为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服务的少数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经过一定时期的过渡,逐步走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路子。
(四)按照”转企、改制”的原则,实施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是面向市场,承担着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职责,与企业的宗旨和目的基本相同,但其产品带有一定公益性。如文物商店、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后勤服务、物业管理等。这类事业单位,应全部改为企业并转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而对承担部分服务管理职能的,可将服务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业务剥离后,进行企业化分体运作。在实施这类单位改革时,应加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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