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3.本责任书下达至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4.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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