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政府对争议土地确权和发证过程中矛盾
2000年6月28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级法院司法建议,作出(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而**县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却将这块地以*国用(1999)字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新开发商**,承认该地属国家所有。上面也盖有**县人民政府的大印,说明**政府并非不知道该片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这两个文件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时候是国有,在谁名下是国有,和法律无关,**县政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综上所述,**县人民政府重新所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希望,***市人民政府不要讳疾忌医,能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及时纠正错误,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政府一个清白。
致
***市人民政府
证据材料:***人民政府文件*政〔2004〕159号《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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