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政法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政法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针对我们司法工作实际和多数干警思想认识方面的薄弱环节,我觉得在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当今法治国家都把司法独立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确认。只有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个人和社会团体的任何干涉。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已经批判地接受了司法独立原则。特别是在反思十年浩劫给党与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之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司法独立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表达党的意志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司法机关越是能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符合人民的利益。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即使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执政党通过行使人事提名权,推荐或保证本党的成员或对竞选有贡献的人士担任司法职务,以保障司法与行政的合作。换句话说,执政党在提名或任命法官时均带有强烈的党派意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以美国为例,在联邦法院系统,所有的联邦法官和大法官候选人都是由总统提名并提交参议院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最高法院以下的各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通常由总统授权司法部长或其副手进行。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别任命了一位大法官,都是民主党的忠实支持者。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行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一些国家通过反倾销诉讼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国家通过保护人权诉讼把司法管辖权伸向国外,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对日本军国主义所犯罪行在本提出的诉讼屡屡以败诉告终。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在任何国家,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的司法独立,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其特色就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结合。要认识到,我们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或是削弱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如何改善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问题。在我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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