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宁夏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黄银龙
内容摘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于其装载介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辐射性等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后果严重、救援困难、影响深远。随着全国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外省车辆入境数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由于高速公路运输自身存在的线性特点,目前以大队各自为战的管理方式明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现有的重点车辆管理系统弊端较多,未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下一步必须以支队为中心构建全局性管理平台,通过审批制度迅速掌控区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情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违法的处罚规定,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组,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正确有效的进行现场处置,降低事故的损害程度。
正文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发的复杂多样,但不变的核心仍然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于其装载
的介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旦发生事故后存在损害后果严重、救援困难、影响深远等特点,所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一直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下面我就结合支队的具体情况来谈一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措施。
一、 2015年至今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
统计情况
根据宁夏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的事故快报统计,2015年1月1日至10月1日,全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入一般程序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共计七起,适用简易事故暂无法统计,七起事故共造成2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起与营运客运车辆追尾致七人受轻微伤,一起涉及天然气泄漏,一起涉及一氯甲烷泄漏,一起涉及混合C4泄漏。
二、宁夏高速公路道路运输危化品的监管现状 据国家安监总局前期统计,全国共有道路危险货运企业7274家,各类运输车辆13.22万辆,从业人员60多万人。我国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约有2亿吨、3000多个品种,其中易燃易爆油品达1亿吨,液氯每年的运输量达400万吨,液氨每年的运输量达300万吨。我国危险品运输已占年货运总量的30%以上。截止2012年底,自治区安监局统计公布,我区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13家,各类运输车辆2611辆,从业人员7800人,全年道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总量达5139012吨,涉及30个大类、100多个品种,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占全年货运总量的30%以上。 (一) 境内运行车辆基数不清,管理难度大 1、 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管理难度大 我区登记的这113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中,有多少企业存在允许挂靠行为?2611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有多少辆是属于挂靠车辆?这些企业对挂靠车辆是否定期检查?这些企业对挂靠的驾驶员有没有安全培训?更现实的是,有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根本就是“空壳公司”,企业负责人根本就不掌握挂靠车辆拉载的是什么危险品,从何处装货,送去何处。
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挂靠行为,致使部分车辆疏于管理,唯利是图,已经造成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各部门的权责不同,这颗毒瘤的清除不是单纯靠交警部门就可以解决的。
2、外省入境车辆管理难度大
对于境内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涉及安监、运管、交警等多部门联合管理,风险还是相对可控的。但是对于外省入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现阶段的管理措施,基本处于失管状态。由于支队的警力有限,无法在省界卡口安排24小时勤务,检查登记过往车辆。那么,每日有多少入境的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这些运输车辆拉载的易燃易爆还是剧毒介质?它们的行驶路线是否途径人群密度较高的城市村庄,是否需要在重点时段通过车流高峰路段?
以上问题,一片空白。由于地区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方式上存在差异,再加上外省驾驶员对区内的路况不熟,更容易引发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在高速公路运行的外省牌照危险化学品运输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的80%左右。上文曾提到2015年至今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一般程序事故有7起,经统计,以上7起事故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属于外省牌照车辆。 (二) 民警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标准 1、 法律依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宁夏人代会常委会公告2013年第四号)中,都有涉及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衔接存在缝隙
由于制定以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体不同,导致在有些法律、法规在相互补位完善的时候衔接存在间隙,缺乏解释。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不明确。该条例全文未对有权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作出明确要求,到底是什么级别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还是治安部门?高速交警支队或者高速公路公安局可不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仍然有待明确。
二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客体规定模糊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贰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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