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如何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
如何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是:掌握监理的相关概念,能够熟悉监理的相关程序,运用相应的监理手段和自身经验、知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完成监理工作任务。监理人员不但要有比较丰富的现场经验,而且要熟知监理的责任、义务及权力,对各自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认识。
第一节 监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监理: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3、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以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之外独立的第三方名义公平、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业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监理的权力、义务
监理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地位就会有特殊的权力。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也是相辅相成,没有责任的权力是不存在的。监理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职业准则。
一、监理的权力
? 有权在企业资质和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 在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后,在相应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 有权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纠正;
? 有权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 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对委托人发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 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构配件、材料拒绝使用; ? 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工序拒绝验收; ? 有权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更换; ? 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的工序暂停施工; ? 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组、方案、措施拒绝审批并应及时阻止实施; ? 有权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暂停施工; ? 有权对不合格工程拒绝签字验收; ? 有权对不合格工程拒绝验工;
? 有权对存在质量隐患的部位进行抽检、抽测或剖检。 二、监理的义务
?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
? 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制定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实现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化、现场监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 按合同约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按照投标承诺配足测量、试验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办公、生活设施,并设立现场独立试验室,确保工作、生活独立;
? 应接受委托人及其代表向其发出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指令; ?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 在合同服务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技术规范、
报告及记录监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服务有关文件归档;
? 监理人员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必须及时更换:严重过失行为;违法或涉嫌犯罪;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 审查承包人有关质量文件,主要核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措施、关键工艺方案等;
? 参加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现场交桩和现场交接;
? 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进行审核或复测,对重要(点)或控制性工程进行独立平行测量;
? 在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组织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地形、位置、几何尺寸、工程数量等),严格遵循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予开工的要求;
? 核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对试验室资质、试验范围、试验人员资格证书、试验设备和试验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
? 对承包人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或平行检验;
? 对进场的甲供和甲控物资设备及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 严格按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各个部位进行规定的质量抽检和现场检查,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相应质量记录进行签认。对承包人的检验、检测、试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按验收标准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签认;
? 参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提议单》,参与方案研究、现场核对和责任分析,并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参与缺陷原因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签认;
? 对沉降变形进行平行观测,对精密测量资料进行确认检查;
? 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危险源识别及预防措施、关键工序安全保证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人员到岗、安全设施配置、施工人员行为及现场安全状况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督促整改;
? 审查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标识、标牌、持证上岗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参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政府和被征地拆迁人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类别;
? 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质量验收结果,开展现场工程计量工作,做到客观、准确、及时,计量项目数量不漏、不超、不重;
?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验工计价表,对照质量验收结果准确核对工程数量,签认验工计价凭证;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现场核对设计单位对工程的环保、水保、文物保护设计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敦促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
? 监督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应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耕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 根据委托人统一部署,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 ? 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应以文字、数字为依据,并对各类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 及时提报工程监理规划、月报、季报、总结等资料;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监理人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 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 委托人要求提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报告; ? 尽职尽责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保证监理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保守在监理过程中有关工程的所有秘密;
第三节 监理的责任
有权力就有责任,有责任就会有应尽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监理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注重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尽职尽责的履行义务,才能更好的行使权力,才能避免违约处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监理工程师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是监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但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被视为监理单位违约,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4、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 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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