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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不得基于不正当的动机来解释、适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模糊概念,从而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自己利益的目的。这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判断、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与具体原则,例如,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
(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律行为方式。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其行为的步骤与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不仅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的限制。在我国,应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以下几项程序规则:明确标准规则、指出事实根据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规则、行政公开规则,等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这样就必然要求依据一种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就是行政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时,由于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更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而发展,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法律虽然具有巨大的功能,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时,法律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朝令而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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