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75的规定执行。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或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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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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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o2
——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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