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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