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改制 政策皖政办(200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一)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核、确认,取得权属证明。对有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确权。
2、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需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二)处置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土地估价结果须由企业提请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本意见规定有权批准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时,应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
2、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及经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协助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减轻财政负担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改革方式,企业使用土地状况,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双方名称,土地使用权拟处置方式,拟处置的价格以及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3、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属中央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属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方案,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应按规定与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折成国有股权,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授权给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作为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独资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由公司拟定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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