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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建立、監督與強化生物材料之所有安全工作政策、操作和程序。
2.4.2 定期查核實驗室,於執行或使用生物材料時,是否符合適用之標準
和法規。
2.4.3 啟動應變緊急計畫,妥善處理生物材料之污染和人員感染之意外,
如有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逐級通報尋求支援及協助。
2.4.4 調查任何有嚴重違反生物安全政策、操作規範所導致感染事故,製
成詳細紀錄,並由委員會向機構負責人及有關政府單位提出書面報
告。
2.4.5 建議該機構採行有關生物安全設備之操作及實施安全措施。
2.4.6 擬定適合實驗室相關之各式人員所需訓練計畫書,並定期舉辦相關
人員訓練。
2.4.7 負責實驗室研究及其它工作人員之審核及使用權限之授權。建議授
權書,如附件一;附表一:實驗室操作授權書。
2.5 生物安全主管
依據「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之規定任命,其職責除參照「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草案)」規定外,如合適時可包括:
2.5.1 協助研究人員制定危害生物材料移轉管制計畫,並提供有助於生物
性材料之安全儲存、操作和使用之技術建議。
2.5.2 協助生物安全工作小組、研究人員制定生物材料安全操作方法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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