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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自從二○○二年中國大陸爆發SARS疫情後,台灣未能有效防制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簡稱SARS)疫情於境外。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國內發生第一位SARS病例,繼大陸、香港、越南、新加坡及加拿大之後,飽受SARS疫病之蹂躪,造成國內數百人死亡,嚴重危害國人生命,連帶著經濟也受到重擊,防疫體系遭逢到空前的挑戰。
在二○○三年四月十六日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造成嚴重SARS的致病原,為新的冠狀病毒(Corona viruses),並正式命名為「SARS病毒」。基於實驗室安全防範措施考量,WHO要求凡從事SARS病毒培養之實驗工作者,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內進行。
不幸地,新加坡於同年十月間發生研究人員因實驗操作不當,造成感染SARS個案。有鑒於此,本局隨即邀集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六人工作小組,針對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參考國內外之管理、設施標準,允收基準、操作規範、訓練範疇及查核要點等相關資料,研訂我國「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原為「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品質管制規範」)草案。在研擬過程中,本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舉辦兩場有關該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及功能測試之研討會。此時,國內亦驚傳首例實驗室人員因處理SARS檢體不當,造成實驗室感染事件,更突顯訂定本規範之重要性及急迫性。終於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完成本規範草案,並公佈於本局全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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