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测结果。
第四章 交流和沟通的渠道
第十二条 与业主沟通包括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均以信息交流报告书和意见征询函的形式沟通。
第十三条 外部交流和沟通的渠道主要有: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信函走访、邀请、对外宣传资料、调查问卷等。
第十四条 项目部以安全质量例会、质量事故学习会议、通知、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内部沟通。
第五章 交流和沟通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质检部及时收集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计划、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全体参建员工的意见,提高工程质量的建议等,重要信息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以及项目经理、分管领导指示或要求,以通知或会议形式传达到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部向业主、供方传递项目部质量方针和体系的信息,对业主提供的物资提出建议,对供方提出相关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业主的要求,应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传达到有关单位,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来自业主、监理、设计、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方的建议、期望、意见的信息,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详细记录,及时向主管部门及项目部领导汇报,指定专人负责答复、处理。
第十九条 因重大事故、事件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记录相应的处理决定,同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业务专题会、工作会议,向工作人员传递信息;项目部充分利用生产调度会、工程例会、监理例会等,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内外部审核、管理评审、监测和测量结果、重大质量事故、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变化的信息,由责任部门负责实施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阶段,与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质量信息沟通,随时掌握质量要求或期望的变化动向,积极地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修阶段,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由公司组织回访,对于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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