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德治紧密结合,国家社会安定有序。
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我们今天的法,则是人民群众参与制订、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正是由于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宪法和法律,因而可以杜绝“人治”。
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二者结合,相得益彰,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以“德治”代替“法治”。道德是执法的基础,也是守法的基础,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必须讲德治。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德治具有法治不可替代的作用。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主“内”,法律主“外”;抑制人的犯罪,道德“禁于前”,法律“惩于后”。“依法治国”,依靠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德治国”,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人的良知、修养。只讲德治不讲法治,道德就失去保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法律也难以深入人心。我们强调的德治就是践行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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