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民政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和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将其与分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
(四)坚定不移纠“四风”反腐败。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要求。严肃查处纠正执行作风建设规定“走形”、“变样”、“隐身”行为,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五)严格执行本系统软环境建设制度、民政及福彩行业规定和禁令。
(六)杜绝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索贿、受贿。
(七)杜绝利用职权或以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八)杜绝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九)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不贪污、挪用、侵占或变相侵占公款,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十)杜绝到私人会所活动。
(十一)杜绝参与赌博。
(十二)杜绝变相公款旅游。
(十三)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十四)严格执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二、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责任,出现以下情形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淮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或恶性事件的;
(二)分管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重大损失或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分管范围内的科室、个人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得不到治理的;
(四)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影响的;
(五)在人员调配、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干部任用上违反规定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抓管不力,以致屡屡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责任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加强土地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签订本责任书。
二、土地分局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股(室)、土地整治中心、基层土地管理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市纪委五届三次全会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推进美丽国土建设为目标,不忘红土初心,重整行装再出发,层层压实“两个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
(二)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好“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三)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要密切关注“四风”新情况新动向,紧盯隐形变异、潜入地下、改头换面、披上隐身衣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四风”突出问题。
(四)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学习教育,组织分管股(室)、土地整治中心、基层土地管理所干部职工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制度,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党规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岩委?2015?2号)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教育帮助,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报告,由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作出处理意见。
(六)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加强对分管股(室)、土地整治中心、基层土地管理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廉政风险点的防控,担负好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职责。
(七)遵守和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
(八)负责组织对分管股(室)、土地整治中心、基层土地管理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支持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积极配合对分股(室)、土地整治中心、基层土地管理所违纪违法干部职工的查处。
(九)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认真遵守和执行民主集中制,运用好党支部的工作方法。
(十一)认真完成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区监察委和区建设系统党委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三、分管领导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由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或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建设系统党委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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