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组对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和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全州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方针、措施。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
第七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审判秩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并组织制订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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