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我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根据今年年初我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对我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以下总结: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行业廉政建设。
为了加强我所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从源头彻底消除腐败现象,我所规定在每周一和周四晚上7:30至9点为职工学习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职工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写心得体会等学习方式,教育职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不文明行为。同时,召开我所干部职工"源头治腐"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明确源头治腐工作的必要性。通过宣传教育,我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反腐治腐的思想觉悟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
2、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实行交通行政执法四制。
为了规范行业内部管理,我所自1998年成立之初以来一直把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作为搞好反腐倡廉的重要环节。我们成立了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按照合法、规范、公正、公开和减政放权的原则,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财务票证管理方面我们实行只开票不收钱和只收钱不开票的相互监督制度,严禁罚款收钱不开票,严禁票据和罚金不相符,购买办公用品开支超过伍佰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所办公会议的表决通过。
为规范我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领导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我们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督察制"等行政责任四制,装订成册发给每位职工,并放大悬挂在营业大厅内,使职工能一目了然,明确责任。我们从整顿思想、纪律、作风入手,强化队伍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到执法主体到位,执法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坚持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公开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按规定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来开展执法督察活动,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
3、严格监督制约机制,牢固树立思想首先防线。
在廉政建设方面,我所长期实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要求我所干部职工坚持做到"三戒"。一戒"滥",不滥用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用好权,尽好责,服好务";二戒"食",要坚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严禁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向经营业户吃、拿、卡、要,严禁接受被管理人员的宴请和贿礼,永远不做金钱的奴隶;三戒"奢",坚持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防止和克服享乐奢侈,挥霍浪费、吃喝玩乐等不良风气,牢固树立思想首先防线和人民公仆形象。同时,我们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在汽车站和所办公室外设有举保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使干部职工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防腐、拒腐和反腐防线。公开办事程序,推进阳光工程,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斩断了腐败的命脉。
通过多方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我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执法队伍能够自觉做到遵纪守法,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
武当山特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临猗县运管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和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同造就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合起来,树立运管管理部门“勤廉、公正、严实、竞进”的新形象,促进运管事业及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组室各负其责的领导格局;坚持分工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对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我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三俊
副组长:廉高鹏 王 成 吉晓波 杨理社 成 员:张海霞 范红军 蔡 峰 耿朝辉 荆亚军 廉俊鹏 闫建忠
四、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领导研究决定后,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
2、凡受到责任追究的组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凡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告诫通知书的责任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必要时可由领导班子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要对负主要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4、分管领导、各组室对管理范围及所属人员如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加强教育,找其谈话或予以告诫;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团体窝案的,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对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采用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后给予包庇、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加重处理。
5、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襄阳区运管所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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