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五、强化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土地出让后的规划条件调整。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因政府原因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反对意见的,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依据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规划和建设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十五)严格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非企业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六)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市、区(市)县政府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完善土地出让程序管理
(十八)完善土地出让程序。
五城区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详见附件),依法落实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其他区(市)县政府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土地出让程序,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九)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的土地出让管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受成都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区域(不含市级平台公司的配置土地)土地出让方案的审查批准和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工作,对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由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国土部门移交市公资交易中心实施。土地成交后,由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市国土、规划、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土地出让的各项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附件
成都市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
一、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局。
受理五城区范围内土地提供方(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等,下同)提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对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市国土局(市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审查五城区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五城区土地提供方。
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申请,提供所需资料要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负责。
(三)市公资交易中心。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活动,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将出让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情况报市国土局处置。
二、工作流程
(一)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1.土地提供方向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申请拟上市出让土地的地籍前置调查,在土地权属清晰、相邻方完成指界程序后,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勘测定界工作图》;
2.土地提供方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持拟出让宗地《勘测定界工作图》申请市征地事务中心对拟上市出让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进行审查,市征地事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出让的必备要件;
土地提供方持《勘测定界工作图》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拟出让申请,市国土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核发《拟出让宗地工作联系函》。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拍挂)规划条件通知书》、市文广新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工作并出具《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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