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打造一支过硬的调解员队伍。《意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调解人员的选择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实行调解员资格授予和认证制度势在必行。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素养。调解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由司法部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操作可以参照公证员和仲裁员的选任标准和办法,以便遴选出业务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调解员。
6.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意见》颁发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打造与构建将进入快车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工程,尽快催生多元化纠纷解决法的问世,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使之有序运行,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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