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顺序,按由外往里(由上往下)逐段进行。
2、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和找掉工作,找掉采用1.5m以上的长柄工具进行,找掉必须彻底,找掉时,必须设专人观山。找掉时,找掉以里严禁有人。
3、找掉顺序按由外往里,先顶后帮的顺序进行。
4、施工前,必须先将所需物料准备齐全,并码放在施工地点附近不影响运输、通风、行人的安全地点,以待备用。
5、施工前,必须先对施工段巷道由外往里逐一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只有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往前施工。
6、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一名班长现场指挥并负责安全及质量工作。
7、施工过程中,在拆除原有棚子前,必须先加固邻近棚子或架设好临时棚子。拆除旧棚子时,必须先清除活矸,当活矸清除后必须及时架设好永久性支护。
8、施工中出现的浮货必须及时清扫干净,严禁影响巷道的文明生产和水沟畅通。
9、处理高冒顶巷道时,必须采用木垛接顶,严禁出现空帮空顶现象,处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山。
10、架棚巷道地段,必须用较结实的木小板(刹杆)进行插背小板搭接要够长,严禁出现空帮空顶。
11、巷道卧底时,必须卧够巷道的设计高度,运输大巷严格按3‰以内的坡度进行卧底施工。
12、维修倾斜巷道时,要设有防止人员、物料滚落的挡闸。
1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相互配合好,避免出现意外伤人事故。
14、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自主保安意识。
15、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需从施工地点通过时,必须是在安全的情况下并经现场班长同意后方可通过,严禁强行通过。
16、施工过程中,施工地点以里严禁打眼进尺作业。
17、施工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达到1.5%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8、维修后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设备安装及检修的需要。
19、其余严格按《巷道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现场交接班,每班必须做到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并填好瓦斯记录。
二、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每天填好瓦斯日报表报送矿长、审阅。
三、作业地点范围内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协助班长及值班人员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四、坚持局扇不得随意停开的规定,经常检查风筒及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如风筒损坏严重或漏风系级超过规定时,及时汇报矿部。
五、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该处电源,设置栅栏、揭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在未设置栅栏之前,要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停风地点。
六、因系统或其它原因停电停风时,要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到地面,恢复送电后要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证实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通风机及开关、电机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通风机。
七、每班最少一次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检查责任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班管理人员汇报。
八、负责处理瓦斯聚集,指导和参加瓦斯排放。
九、有权对破坏通风设施及安全设施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提前到井下工作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对本点班的安全、质量生产任务全面负责。
二、主持召开班前会议,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具体布置安全工作;要对职工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三、对施工现场的顶板、防尘、瓦斯、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管理及操作工序,特殊支架的使用等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随时随地制止任何违章现象和行为。
四、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当班班长或作业人员指出,并协助组织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危及职工安全时,立即下令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部汇报。
五、坚持填好交接班记录,一般不得将本班的安全质量问题交下一班处理;因特殊原因未能处理时,应向下一班安全员交代清楚。
六、有权对“三违”人员进行教育、罚款,并向矿部提出处理意见。
七、班后向主管领导和矿长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因系统或其它原因停电、停风时,负责组织本点班人员撤至地面。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资源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乡镇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一、结合本矿实际,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和其它安全法规。
三、全矿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
四、各工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各旬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各工种人员在认真履行自己责任的同时,应相互配合,以便更好地为矿井服务。
六、全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矿上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允许任何人违章冒险指挥生产和冒险作业,谁违章谁负责,且要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七、井下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当班安全员,撤出人员后,立即报告矿长或副矿长,由矿长或副矿长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如发现安全隐患不报而发生事故,由当班安全员负责,上报矿长或副矿长后,矿长或副矿长不进行安排则由矿长或副矿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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