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F、员工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G、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H、年度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9、本公司员工请事假、病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节日,则不予计入请假期内;
10、部门主管(不含)以下人员的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管批准,1-3天(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4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的请假均需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其中病假2天(含)以上者如不能提前请假,均需直接打电话给总经理请假,其它假均需提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八、因私外出:
1、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得填写《请(事)假单》,经主管签署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2、员工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离开公司并不听门卫制止者,一律视作擅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九、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主管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明。旷工1天作事假3天计算。
十、公司因生产订单不足及其它原因需安排部分人员留职待岗,需服从安排,并且在待岗期间需随时服从公司指令上岗或其它公司活动。
第四章:工资与给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手册所称工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薪资、生活津贴、绩效工资等,并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二十四条:工资结构
一、基本薪资:依深圳物价状况及公司实际予以核定给付;
二、绩效工资:依个人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核定的工资;
三、生活津贴:含住房、通讯、交通等补助的一种津贴;
四、职务加级:依担任必须主管以上职务职责的津贴;
五、特殊津贴:为因特殊状况核给的津贴。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员工工资将可能在如下状况下发生调整:
一、工工资常规调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据经营业绩状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而相应调整员工工资。
二、公司将定期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潜力进行奖励性工资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公司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工资。
四、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务必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状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一、试用期内公司决定辞退之员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员工自行提出辞职状况:
1、办公室职员等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星期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2、一般作业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3天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员工权利
第二十七条:每个员工有享受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八条: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享受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
第三十条:有参加公司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有对公司发展提出推荐与评价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
第三十三条: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职责和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总经理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对公司名义之处罚、报酬、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员工职责
第三十六条:员工职责
一、员工务必遵守公司之规章制度;
二、员工对公司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员工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厂牌;
四、厂牌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20元,送行政人事部门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厂牌;损坏时,应至行政人事部门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状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员工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状况呈报主管;
八、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公司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员工务须爱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场所应持续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
十三、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之:
1、员工之住址;
2、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3、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4、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员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厂牌、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务必偿还了结。
第三十八条:员工与公司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员工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并应注重本身和顾及他人安全。
第四十条: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七章:仪表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员工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四十二条: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第四十三条: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第四十四条:员工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持续请示口吻。
第四十五条: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并注意简明扼要。
第四十六条:遇客人来公司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意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十七条: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第四十八条:讲究公德,尊重他人。
第八章: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九条: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务必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职责;
四、在员工招聘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一律由行政人事部门按既定的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带给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部如有亲属关系的员工,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公司也能够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2、以公司名义带给担保、证明;
3、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十一条:兼职
1、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3)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4)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第五十二条: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理解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状况下,才能够理解,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状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付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第五十七条:交际应酬
1、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3、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保密义务
1、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带给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
2、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3、管理人员、涉及技术资料的人员严禁泄漏公司技术机密。
第五十九条:保护公司资产
1、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六十条:禁忌事项
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对公司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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