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能够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且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职责。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但视实际状况经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务必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或扣留未领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4、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总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职责。
6、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8、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9、辞退或开除之员工务必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本公司。
第八十六条: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事部门或员工上司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八十七条: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透过申诉程序向上代表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四章: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根据需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十九条: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用心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厂区失火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入救火工作;
六、为照顾员工之健康,公司将视需要办理健康检查;
七、公司有权禁止或解雇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八、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章: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第九十条:终止劳资聘用关系区分
一、员工自请辞职;
二、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三、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四、因法律裁决而解聘;
五、因年迈而终止劳资聘用关系。
第九十一条:自请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均视为自请辞职论,公司将予除名。
第九十二条: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一、本公司将依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准或经劳资双方之同意而终止聘用关系;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终止任用;
三、员工生病逾医疗期未痊愈或患恶性传染病者,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四、公司为裁减冗员而解聘;
五、员工解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公司即予解聘;
六、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关规定办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补偿金:
1、屡教不改,仍坚持对主管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
2、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
3、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或在厂内喝酒者;
4、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
5、按照业务管理规定贴合解雇条件者;
6、诱惑怂恿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7、携带枪弹利器或其他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8、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9、年度内功过相抵后,仍积满二大过者;
10、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有伤风败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11、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12、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
13、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14、违反安全管理规则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
15、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
16、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17、员工在公司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者;
18、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19、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
20、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21、带给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
22、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
23、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24、对上级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25、品行不羁,足以危害公司或职工利益者;
第九十三条: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一、本条规定是按劳资双方不须任何步骤或有关方面之核准而自行终止聘用;
二、因法律规定而终止聘用关系,是基于下列情形:
1、试用工或特聘工因试用不合格;
2、合同期满;
3、员工本人死亡。
三、因法律关系而终止雇用者,不须作任何解释说明。
第九十四条:因法院裁判而解聘
因员工触犯刑事,经起诉尚未判决前,将暂予无薪停工,若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得予解聘。
第九十五条:因年迈而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一、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职员55周岁),公司基于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关系;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工作者,公司以劳动法解聘。
第十六章:资遣
第九十六条:资遣条件
一、亏损或业务紧缩致使经营严重困难,需裁减冗员时;
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须裁减人员;
三、员工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亦不宜改调其他工作时;
四、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五、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之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时。
第九十七条:因前条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预告之。未经预告即终止劳动合同者,发给三十天之预告期间本人工资。
第九十八条:本公司正式员工经预告被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第十七章:其它制度规定
第九十九条:合理化推荐及申诉制度
一、意见调查
公司透过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书面或面谈方式向员工征询对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员工可完全凭自己的真实想法反馈而无须有任何顾虑。除此之外,员工可主动透过《***》季刊、总经理信箱等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些意见与推荐将成为公司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思考因素。公司虽不承诺员工的每一项想法均能实现,但公司会给员工以相应的答复。
二、申诉程序
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取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申述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述书务必具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直至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但公司鼓励员工采取逐级申诉的渠道反映状况;当员工有认为不方便时,可向行政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提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总经理申诉。但当员工认为有必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诉时,能够向总经理信箱投申诉信以及直接向总经理当面申诉。
各级职责人或职责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做来源理决定。处理决定将透过书面或面谈方式通报给申诉者和行政人事部门。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仍能够继续向更高一级部门申诉。
第一百条:晋升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公司坚持内部晋升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原则。工作勤奋、表现出色、潜力出众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如果贴合下列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职务晋升,工资亦会相应增加:
1、个人工作潜力优秀;
2、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中上水平;
3、对所晋升的职务有兴趣;
4、到达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要求。
5、具备其它与职务要求相关的综合潜力和培养潜能;
6、具备诚信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工作绩效显著;
8、已参加过晋升职务须理解的系列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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