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研讨会主持人开场主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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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石边界学术研讨会暨老石友藏品联展

活动时间:20xx年1月12日

活动地点:徐州和平东路观象艺术街负一层西展览厅

灵璧石边界学术研讨会

时 间:上午9:00-11:00

主持人:李昌银

研讨会议上半阶段——嘉宾发言

已经确认到会的嘉宾(按发言顺序):

王纪民:中国观赏石协会原理论部主任

地质专家

宗德林: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地质专家

孔广林:安徽省地矿局高级工程师

地质专家

王文正:《中国灵璧石谱》主编

陆舜冬:《宝藏》杂志总编

研讨会议下半阶段——石友发言

准备发言的石友,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会前报名,也可会上举手申请;会议组织按报名先后顺序选择10位石友发言。如会前报名满额,会上不再接受申请;没有申请的不安排临时发言。石友发言可表达自己观点,也可向专家提问。发言限时两分钟。

老石友藏品联展

时间:上午11:00-12:00

召集人:刘先令

由召集人联络早期收藏灵璧石的老石友,征集约100方藏石,会议前三天开始布展,1月11日下午5:00前完成布展。当天会议结束后,参展藏石续展至1月20日,之后撤展或移至观象艺术街寄卖店。参展及续展不收取任何费用,期间如有销售,按5%提取服务费。

召集人发言:

本次参展石友以徐州老石友为主,召集人将简略介绍徐州区域内奇石产区与石种概况。

石友交流交易

时间:下午13:30-17:30

参会石友每人可带一方藏石,最大尺寸不超过5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外地石友请提前一天到达徐州,保证活动当天上午9:00准时与会。

支持媒体:

《宝藏》杂志社

《中华奇石》杂志社

《天下奇石网》

《徐州日报》

其它:

石友进入会场时请在入口处签到,并领取午餐券、礼品。

研讨会结束后,主办方安排与会人员集体合影。主办方提供午餐,午餐时间为中午12:00-13:30;由于人数众多,进餐分两批入席,请石友注意餐券上就餐时间。未在入席时间内石友,请在会议大厅交流交易。

午餐地点:观象街附近(工作人员指引)。

石友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下次会议时间、内容预报:

第二次研讨会预计于20xx年4月初举办,研讨会内容预定为“赏石理论构建”,届时将有国内理论界与石界权威专家与会。会议内容如果有变,以会前公告为准。

报名联系:

最新研讨会主持词研讨会主持词范文三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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