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近些年来,家庭养老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尽管政府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冲突是多方面的,比如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但最根本的是经济利益上的矛盾。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一方所得到的就是另一方所失去的。如果我们把双方交涉的过程当作谈判,那么就可以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进行分析其行为。在谈判过程中,被赡养人经济上依赖赡养义务人,在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下,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谈判的结果自然对被赡养人受到某种程度上的虐待,他们是否有可能联合起来,步调一致,增强在谈判中的力量?答案是否定的,分析如一:每个被赡养人受虐待的程度不一样,如果谈判取得胜利获利最多的是处境最不佳的被赡养人;而谈判失败,原来处境次佳者马上成为余下成员中处境最好的,他的占优策略也是退出谈判。这个过程不断进行下去,最终结果自然是联合行动失败。但是,博弈论告诉我们,如果谈判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则作为双方共同的依据,并有第三方严格监督规则的执行,处于逆势方可以得到其应得到的利益。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依然问题严重正是由于没有比较完备且可操作的规则,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政府仅仅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怎样养才算尽到了义务地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政府要做到有效监督,必须收集充分的资料,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但这样做的成本之高,足以让政府望而却步。最后,政府基本上放弃了对家庭养老进行主动监督。如果我们把法院仲裁养老纠纷案看作政府对家庭养老的被动监督的话,那么,目前倒是这种监督形式在消极地起作用。
从历史来看,政府对家庭养老的激励基本上是采取精神激励,其具体途径是在宏观层面上通过树立孝敬父母的典型,起到示范作用;在微观层次上则是通过评选五好家庭,起到鼓励作用。这种方法曾经直到非常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价值标准日益多元化,光凭精神激励已经远远不够。
我们认为,政府如果打算依赖家庭养老,就必须正视家庭养老中的问题,并且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而不是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不闻不问。
三、社会养老统筹:杯水车薪?
一个困扰我们的问题是目前每月人均缴纳2~4元的保障,究竟是足以对将来的老年生活起到保障作用还是杯水车薪?在此,我们可做一简单估算。
首先,我们假定:1、“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大方针基本不变;2、每人投保期限为25~60岁,收益期为10年;3、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参照当前城市个人账户部分的发放方法进行。有了这些假定下,我们可看看不同缴费水平下老年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数目。
表1 不同缴费水平不能领取的养老金数
每月缴费(元) 2 4 8 10 15 20 24 50
每年缴费(元) 24 48 96 120 180 240 480 350
每月领取养老金(元)7 14 28 35 42.5 70 140 175
缴费水平的高低主要由农民的收入水准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下90年代以来农民的收支状况(见表2)。
表2 1990—1997年农民收入状况
项目 1990 1995 1996 1997
平均每人年收入(元)
总收入 990.38 2337.87 2806.73 2999.20
纯收入 689.31 1577.74 1926.07 2090.13
现金收入 676.67 1595.56 1927.01 2131.21
平均每人年支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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