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增强。通过广泛宣传和督促检查,使以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同时,劳动者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
2、劳动用工行为不断规范。通过组织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监察,促使用人单位在员工的聘用上,自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依法聘用;在员工管理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3、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为劳动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节假日加班补发加班工资基本推行,职工工作、休息休假权得到兑现。妇女、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得到较好落实。
4、违法劳动用工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多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私营业主及劳动者法制观念不强。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宣传留有死角。一些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等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执行未完全到位,特别在乡镇,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执行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打破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格局,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兑现职工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导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规避法律责任。三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劳动力流动性大,有的劳动者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对自己有约束,不便流动,主观上不要求用工单位跟自己签合同。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统计,我县在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85%左右,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餐饮以及“三小”(小煤窑、小作坊、小砖厂)企业的签订率更低,只有50%左右。二是劳动合同的期限短期化。目前,我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达不到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关系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四是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些用人单位为流主劳动者,不是从提高待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合同中违法约定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不能离开原用人单位。
(三)监督力量薄弱,有关法律条规难以得到实施。一是行政监督力量薄弱,手段落后。目前,县劳动监察大队人员较少,核定事业编制6个,现有专职人员3人,借用人员1人,软硬件设施较差,经费保障不足,无配备车辆、摄像机、通信设备等工作所需设施。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壮大,对企业的用工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二是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尚为形成。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力量。由于《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劳动用工问题在新闻媒体上报道较少,尚未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四)少数单位和部门领导认识不足,相互协作精神差。一是对《劳动合同法》学习不够,对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不理解。少数单位领导没有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认为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劳动合同法》还为时过早,严格执法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此,有关部门没有发挥部门优势,工作中配合不协调,没有形成合力。二是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按规定,应该建立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协商、协作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案制度,但这些机制、制度未建立或未正常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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